马泄密案无罪:有泄密事实但有阻却违法事由

台北地院发言人廖建瑜庭长说明前总统马英九泄密案一审宣判无罪理由。(图/记者杨佩琪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马英九被控泄密案,台北地院今天判决马英九无罪,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指出,马英九将柯建铭司法关说案等秘密资料告知时任行政院长江宜桦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的泄密罪、通讯保障监察法及资法违法构成要件,但是依宪法第44条,总统遇院与院之间的重大争议,可以召集会议协商解决,因此马英九行使争议调解权而「阻却违法」,刑法上不罚;另外,检方指控马英九打电舌要黄世铭向江宜桦报告、及马英九意图撤销王金平的立法院长职位,检方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亦判决无罪。

检方起诉马英九泄密的事实有两部分,102年8月31日马英九将时任检察总长黄世铭告知特侦组侦办柯建铭司法关说、监听柯建铭等人的秘密,转告给江宜桦和罗智强,涉犯泄密罪、通讯保障监察法的公务员无故泄密罪、个资法等;另外,102年9月4日,马英九打电话要求黄世铭向江宜桦提供专案报告及报告案情,涉嫌教唆泄密罪。

法官判决认定,102年8月31日部分,马英九有泄密的故意和事实,符合泄密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有宪法第44条赋予总统宪政职权,解决院际之间的争议,而使得马英九有阻却违法事由而不罚;102年9月4日部分,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马英九有指示黄世铭提供专案报告,检方也没有提出明确证据,而马英九有没有要撤销王金平的立法院长职务,很难推论马英九有此主观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