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泄密案二审有罪理由 与一审无罪相比较

马英九二审有罪高院发言人吴维雅痛批马英九身为民主法治国之元首,不足为表率。(图/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总统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一审无罪后上诉二审,高院14日逆转有罪。本案中的3个重要争点,总统要不要遵守侦查不公开原则?马英九从检察总长黄世铭得知侦查机密后,可否告知其他官员?马英九主张的「院际调解权」合理吗?一二审都认为,马英九要遵守侦查不公开、也不能告知其他人,因此院际调解权就成为本案关键

比较本案的法律见解,一审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认为马英九身为总统,因职权关系从黄世铭得知侦查中的秘密,应该负有保密义务。而马英九事后找时任行政院长江宜桦、与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要求黄世铭对2人再度专案报告。唐法官认为到此阶段为止,马英九的行为构成犯罪。

至于二审高等法院合议庭法官,也认为马英九应有保密义务,且不得泄密给予江、罗2人,至此的认定与一审相同。但其后就是本案有罪、无罪的差异点。一审的法官认为马英九之后行使宪法第44条「院际调解权」,因此阻却违法,判决无罪;但二审合议庭则认为,马英九虽然辩称行使院际调解权,但实际上,院际调解权无法在本案中适用,不能阻却违法,马英九有罪。

本案为马英九首度遭判决有罪的案件,他仍可上诉第三审。而即便最高法院将本案撤销发回更审,马英九未来还有三中案、大巨蛋等案件,仍在检方侦查中,未来,还会在法院看见马英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