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马英九泄密案更审无罪判决看审判独立

马英九泄密案更一审判决无罪,认为马英九与黄世铭共犯关系。(图/记者黄克翔摄)

总统马英九经检察指控2013年8月31日将时任检察总长黄世铭向他报告,关于立法院王金平司法关说案的侦查报告,泄漏给行政院江宜桦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9月4日再教唆黄将报告交付江宜桦,涉犯刑法泄密罪、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罪。台北地院认为他是行使总统「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判决无罪,高院逆转改判4月但遭最高法院撤销,高院更一审于2019年7月12日判决无罪,全案因不可上诉而定谳。

全案系台湾政坛最高层级人士涉案,又被隐喻涉及政争,自爆发以来,备受各界嘱目。台北地院虽认为马英九泄密,却拿宪法第44条的「院际调解权」来解套,但「院际调解权」讲的是「院与院间的争执」,这是司法关说案,跟院际间的冲突八竿子打不着,所以高院撤销改判4月有期徒刑。

受惠于释字第752号解释结果,全案得以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直指高院没有明确交待泄了什么密、泄密的对象是否同为有权知道秘密的人,以及就算是泄了密,为维护司法公信力,难道不能认为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免责。孰料,发回更审后,完全不甩最高法院的指摘及黄世铭前案确定判决,就8月31日的行为,迳为认定「被告被动接收,自不能误导成被告藉总统身分达成操控取得应秘密资讯个资」、「被告与黄世铭间并无共犯关系」。就9月4日的行为,认为是黄世铭自作主张向江宜桦报告,不是出自于马英九的教唆。

从更一审的判决来看,法官并没有否定黄世铭交给马英九的专案报告等资料是秘密,只是一再强调马英九没有泄密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泄密行为呢?因为马英九没有把专案报告等书面资料,交给江宜桦、罗智强看,只是转告有司法关说案。由于黄世铭交给马英九的专案报告等资料,是基于侦查不公开原则才被认定为秘密,所以不给阅就等于没有泄密行为,这个见解很巧妙的回避了泄密罪的构成要件。可是马英九是看了专案报告才知道有司法关说案,看了之后再转述,应该也算是泄密行为吧?高院这点判决理由,确实有点牵强!倒是最高法院发回意旨指摘,以及马英九一再辩驳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泄密,判决理由未加详述,殊属可惜!

现行法律并无妨害司法公正罪,司法关说就算王金平、曾勇夫陈守煌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等相关规定,纵使要负行政责任,也没有刑事责任,却要以法律来维护这个严重妨碍司法公正与独立的秘密丑闻,实在令人啼笑皆非,不知今夕是何夕!因此,尽速修正刑法增订妨害司法公正罪,实在迫在眉睫!

一审判决另一样让人惊艳的见解是,否定8月31日马英九与黄世铭的行为有共犯关系。因为检察官就该部分从未认定马英九与黄世铭间有共犯关系,且起诉书并未就马英九被动接受黄世铭所提供秘密资讯提起公诉,在这么重大受瞩目的案件里,法官突然神来一笔,写了这么一大段,究竟是为了表示什么?实在看不出来。难怪台北地检的新闻稿讥讽该判决「对于起诉犯罪事实显有误认,且似未详阅卷证」、「就未经起诉部分予以判决,而判决违背法令」,确实引人遐想!

更一审最有担当的见解,莫过于否定9月4日马英九有指示黄世铭向江宜桦报告,认为是黄世铭自作主张向江宜桦报告,不是出自于马英九的教唆。因为在黄世铭泄密案的确定判决中,已明确记载「黄世铭于侦查中于102年9月4日『因总统马英九之指示另行起意』犯罪」等语,且8月31日江宜桦因马英九的转告,已经知道司法关说案了,若非马英九指示交待,黄世铭有必要主动再向江宜桦报告吗?虽然各自审判独立,难以苛责,但这在审判实务的运作规律中,极为罕见。全案已不能上诉确定,可惜高院更一审判决对于最高法院发回意旨未置一词,反而另辟蹊径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就现行审判实务,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鲜少有下级法院的见解胆敢违逆其看法,否则判决写得再好,也只是做白工。高院更一审判决容有不少瑕疵,但本案或许出于不能再上诉,所以高院法官胆敢跳脱旧束缚,勇于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才是审判独立的真谛,毕竟审判独立不只是不受外界干涉,更重要的是裁判者能够抗拒内心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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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