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泄密案二审将宣判 高院会采「院际调解权」?
前总统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一审无罪后,上诉二审高等法院,二审将于本月15日宣判。一审的年轻女法官唐玥,以宪法的「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判决马英九无罪。但「院际调解权」争议颇大。
一审由台北地院年轻女法官唐玥,独任审理,于去年8月底宣判。唐玥认为马英九的行为该当犯罪,但依照宪法第44条规定:「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认为马英九行使宪法赋予总统之「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行为,因此判决无罪。判决出炉后,引发哗然。
「院际调解权」能否在马英九案件中适用,引发许多批评。大多数专业法学意见,均认为这有待商榷。综合意见,有认为宪法毕竟为准则、方向式规定,并非法律、命令般有具体的构成要件,宪法要经过立法机关订立更详细的法规,才能适用;亦即如马案直接适用宪法的状况,实所未闻。也有意见认为,就算马英九行使「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但马也未践行该条规定「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马英九既未依规定行使权利,却能依该规定阻却违法,法律逻辑跳跃。
另有根据大法官解释419号理由书提及,「此乃19世纪初年1、2法国学者为维持在君主立宪体制之下,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所保留之少许权力所提倡之学说,此种意义之中立权或调和权与日后代议民主政治发展之实情不符,而受批评为人为设想之名词」,足见大法官其实也不喜欢此规定,但却能被引入马英九案中,阻却违法。马案一审的唐玥法官破天荒使用本规定阻却违法,因此被戏称为「全球首见的27岁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