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马英九为什么无罪?

马英九泄密案地院判决无罪,泄密部分认为马英九是行使宪法第44条总统的「权限争议处理权」而阻却违法。(图/记者姜国辉摄)

前总统马英九因涉嫌于2013年8月31日将前检察总长黄世铭报告司法关说案,泄漏给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又涉嫌于同年9月4日教唆黄向江报告,经检察官于2017年3月14日依泄密及教唆泄密罪起诉,经台北地院于8月25日下午宣判,就有关8月31日泄密部分,认为马英九是行使宪法第44条总统的「权限争议处理权」而阻却违法,至于9月4日教唆泄密部分,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马有教唆的意思,因此判决马英九无罪。

判决一出炉,有点让各方傻眼,倒不是因为判决结果,而是因为判决理由。从起诉书来看,检方除了论述侦查中的秘密不会仅因行政不法或刑事不法有所区别,以及马知悉黄告知的秘密尚未侦查终结者外,检察官花了极大的篇幅在驳斥马「该关说案涉及政治责任,为世界级丑闻,非立即处理,会造成政治纷扰,政局动荡」的辩解,进而认为马违背权力分立原则目的系借此对王金平撤销党籍处分。马则辩称:他有权利使用这个秘密。换言之,本案争执的重点在于马有无权利使用黄所告知的秘密?而这个权利使用的基础,在宪法上可能是总统的「权限争议处理权」,或「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

宪法第44条规定「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该条文主要对于五院间的争议事项,赋予总统召集会商解决的权力,这是法定的「搓圆仔汤」条款,例如,过去对于核四案行政院主张不续建,立法院主张要建;立法院为杯葛监察院,全数删除监院年度预算;或者考试院与行政院对军公教退休年金的主张南辕北辙等等,此时总统才有行使调解权的空间。过去马总统在太阳花学生运动占领国会之际,为化解危机,欲召集行政、立法院际协调会议,王金平院长即以未符宪政规定为由,拒绝出席。所谓「未符宪政规定」,讲白了就是国会议场被占,关你行政院啥事!所以这根本不是院与院间的权限争议。

本件检方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法务部长及高检署检察长涉及司法关说,行政院长有权处理,但在野党总召透过立法院长来关说,这是国会自律事项,哪来的「权限争议」?就算说立法院长是国民党分区立委,总统身兼国民党党主席,要透过考纪会撤销党籍,使王金平丧失不分区立委身分,这也是国民党自己家里的事,除非认为还是党政不分的年代,不然这算哪门子的「权限争议」!

但这次台北地院的无罪判决重新诠释宪法第44条的适用范围法官认为「院与院间之争执,宪法并未特别规定解决方式,包含法律上争议或事实上之争执,更非限于已经发生各执己见、相互杯葛之纷争,潜在、可能发生之争议自当包含其中」,因为行政、立法联合侵害司法独立性,将来揭露后,「开议之立法院与行政院卷入政治漩涡,行政、立法二院间互动恐造成宪政体制运作之空前危机,亦使民间社会对立与分裂情势遽升,对此院与院间之重大争议,被告作为国家元首,负有捍卫宪法尊严与国家安定之责任,势必依宪法及增修条文赋予之职责处理」。可以想像的是,司法关说消息揭露后,行政院长一定会先自我了断把法务部长及高检署检察长免职,而立法院也不会就此善罢干休,会再要求行政院长辞职负责,二院间宪政体制运作将来确有可能发生龃龉。但是,宪法条文增修后,目前并无一套规范总统行使职权的法制,总统已经没什么制约可以拘束,这样解释的结果,又给了这个宪法怪兽多了样武器,这应该不是国人所乐意看到的吧!

▲台北地检署针对法院判决马英九无罪,召开记者会,强调将会上诉。(图/记者杨佩琪摄)

其实,高院在审理黄世铭泄密案时,黄就搬出这一套理论来辩解,但被法官打脸,判决书中已经说了「立法院长关说涉及行为不法责任,不能适用宪法第44条五院间关于国家政策事项发生争执之机制来处理」。承办法官本于审判独立精神作了不同解释,不因循旧说,勇气可佳,值得佩服,而未来这项总统专属的权限争议处理权,仍有待二审的检验,甚至确定后还会声请释宪解释,后续效应会持续发酵。

其次,马在本案中有辩解到使用黄所告知的秘密,是总统的行政特权。大法官在释字第585号解释「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对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以及有关正在进行中之犯罪侦查之相关资讯等,均有决定是否公开之权力」,以及释字第627号「总统在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所赋予之行政权的范围内,总统依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所赋予之行政权范围内,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之资讯,认为其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而应属国家机密者,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此为总统之国家机密特权」,都有提到行政特权,这项权力是为了让总统有效行使宪法上职权必须享有的合理权力,只是总统行使该项权力,还是要通过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不是总统说了算!

本案立法院长、在野党总召、法务部长与高检署检察长涉及司法关说,当然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而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向总统负责,总统府副秘书长是总统的幕僚,总统基于行政监督权及行政特权,就获悉秘密选择以私秘、不公开方式与其等讨论,并以口头摘要转述,而未将专案报告纸本发放阅览,所使用的手段与要达成的目的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才是本案司法审查的重点。但检察官认为马系权斗,而非国家安全目的使用该项秘密,故其使用并非基于行政特权。比较可惜的是,法院的无罪判决都没有论述到这部分的看法,这应该会是未来二审诉讼另一项攻防的重点。

至于9月4日教唆泄密部分,法院认为检方举证不足,主要在于黄世铭证述「总统没有做任何指示,要不要带书面报告、报告范围,都是依自己决定的」,所以没有证据证明马教唆黄向江泄密。检方则认为已经尽了举证责任,主要依据黄世铭在已遭有罪判决确定之泄密案侦查中,陈称「102年9月4日系因总统马英九之指示始另行起意将秘密之资料交给江宜桦」。但证人陈述前后不一,本属常态,证据如何取舍,本来就是法院的职权。检方要说服法院,恐怕不能单凭上述证词,还要加把劲!另外,还有疑问的是,柯建铭前案自诉马教唆黄泄密案中,法院已经表示「向知悉秘密者重复泄漏秘密,就不是秘密」,江在8月31日因马的告知已经知道前述秘密,黄于9月4日再向江报告,虽然江知悉秘密的来源不同,但这仍然是秘密吗?恐怕这也是另一项争议。

2003年刑法修正废除连续犯后,改采一罪一罚制,本案犯罪事实看起来是在短时间内发生的同一件事,被拆成了好几个案子,一会儿检察官公诉、一会儿被害人自诉,让人眼花撩乱,好不辛苦,我不禁要问:难道这是刑法的目的吗?连续犯废除后的效应,是不是应该要再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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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花莲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