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 马英九无罪的正义

(本报系资料照片)

前总统马英九在三中案当然无罪,为什么?因为政党虽然是社团法人,但是跟一般公司处分资产的状况,确实是有差别的。

北检检察官认定在前总统马英九担任国民党党主席期间,涉嫌贱卖中视、中影、中广及旧中央党部大楼,造成国民党损害72.9亿元。马英九、张哲琛及汪海清等人分别被依《证交法》中的非常规交易、特别背信等罪起诉。台北地院合议庭历经3年多审理,27日判决马英九等3人均无罪。承审法官不惧政治氛围、舆论压力,根据对法律的确信及良知明确就政党与一般公司之差异做出具有时代意义之判决,值得肯定。

本案缘起于广电三法增订「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依《广播电视法》规定,民国94年12月26日前,政党必须退出广播、电视经营,亦不得持有相关股份。马英九时任国民党主席,为使国民党符合法律修正之规定,为免中视及中广公司遭受不利益处分,以及后续所可能产生影响股价及国民党形象等严重后果,进而决定在法律所订期限前,出售中投等公司持有的华夏公司股权,此一单纯事件,部分政坛人士认为这是一种以所谓「贱卖图利」的说词,对马英九及国民党进行司法追杀及人格毁灭。

《广电法》之修正系基于澄清媒体环境,维护新闻自由及广大阅听社会公共利益之良善立意,不代表国民党、中投公司可以无须遵守法定时限。兼以中投公司委请法律事务所出具之法律专业意见亦认为,倘未于期限前释出持股,恐有遭主管机关废止执照或不予换照,而无法继续营业之可能。国民党与中投公司基于专业法律意见及其社会责任,认应遵守《广电法》规定而应于法定期限前出售华夏公司股权,完全符合修法意旨以及国民党、中投公司的利益,何来贱卖、背信之余地。

再者,公司负责人应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有违反致公司受有损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北院承审法官依严格证据法则论证,中视、中影及中广股权认定或交易价格并无低估,且囿于《广电法》党政军退出条款之规范,倘未于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终有因此违反原有付款执照或后续无法申请更换执照之疑虑,而倘此情形发生,中视公司与中广公司股价恐将大幅减损,反损及中投公司之利益,进而认为马英九等人基于斯时获得之资讯所为判断,具有合理性,本于对公司经营者之尊重,应不得以司法迳行介入其等所为商业决策,实值赞同。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政党为求依法期限退出媒体,却反遭控贱卖图利,卖也违法,不卖也违法,动辄得咎,适正表明民进党罗织构陷之双面刃冷冽慑人。

政党追求执政,公司追求营利,两者完全不同,国民党针对三中股份出售除须考量价格外,更重要的是符合《广电法》党政军退出媒体等法律之要求以及国民党的利益两者缺一不可,自不得以商业利益为唯一考量,这也说明政党对社会有更高价值的责任。检察官竟把国民党当一般公司,把国民党主席当成公司董事长,全然无视政党为求符合法律修正,为维护媒体专业自主以营造自由广电媒体之意旨所做的努力,用一般公司非常规交易弊案的角度侦办,能否符合法律意旨及一般国民法感情,实应重新省思。(作者为律师,前北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