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马英九泄密案无罪 高院:不该当犯罪、又非黄世铭共犯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总统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一审无罪、二审逆转有罪改判刑4月。案经撤销发回高等法院更审,更审于12日宣判合议庭判决马英九无罪。高院合议庭表示,马英九的行为根本就不该当犯罪,无须以「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另外本案为前检察总长黄世铭主动告知,马英九是被动接受黄世铭的讯息,并非黄的共犯,所以即便黄世铭有罪定谳,高院仍判决马英九无罪。

台湾高等法院发言人法官连育群,说明马英九无罪理由。(图/记者屠惠刚摄)

本案由台北地检署于2016年3月间起诉,北检认为马英九要求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对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再度报告侦查中的机密,涉嫌教唆泄密、违反通保法等罪,提起公诉。而一审由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独任审理后,认为马英九的行为,主观客观上均该当教唆泄密的构成要件,但因马英九行使宪法44条规定的「院际调解权」,阻却教唆泄密违法,因此判决马英九无罪。

检方上诉二审,高院二审认为,马英九从黄世铭听闻知悉之秘密,无关五院间相互间职权行使之争执;另外马听闻秘密后,也应知道柯建铭所涉个案,相关法律责任各有权责机关处置,亦无关五院权限行使争执。最后,二审更认为,依照宪法第44条规定:「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马英九并未依此规定,「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故不应认定马英九得据此规定阻却违法,改判马英九有罪。

案经撤销发回,高院更审12日宣判,高院认为,根据检察官举出的证据,马英九与黄世铭间并无共犯关系,且无证据足以证明马英九与黄世铭间有所谋议,黄世铭所为自不能与马英九所为混淆;而本案乃黄世铭主动求见交付书面口述机密内容,马英九被动接收,自不能误导成马英九藉总统身分违法操控取得应秘密资讯个资

另外马英九当年9月4日要求黄世铭再度向江宜桦报告,检方虽认为马英九涉嫌教唆泄密,但高院认为根据检察官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马英九符合教唆犯的要件,这部分也判决无罪。而虽然一审以「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但更审法院认为,马英九的行为根本就不该当犯罪,无须以「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所以驳回检方上诉,判决马英九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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