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修刑法增影响力交易罪 阿扁、林益世恐因此入狱

法务部邱太三说明刑法将新增影响交易罪。(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法务部决定修改刑法「渎职罪章」,引进拿钱乔事情的「影响力交易罪」;并放宽收贿罪要件,引进「公务餽赠罪」,草案已经送进立法院审议。而法界人士认为,这将影响最高法院在贪污罪中采用「实质影响力说」,重判涉贪的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与前总统陈水扁等人。

法务部为了维护政府廉明形象,遵循司改国是会议决议,决定修改刑法相关规定,除了扩充刑法第121条、第122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并新增第122条之1「公务员餽赠罪」,降低贪污对价关系关联性,只需要对公务员「职务行使」有宽松的对价关系或关联性,包含「打好关系」、「养鱼」、「铺路式的餽赠」等行为,都纳入处罚,最重可处有期徒刑7年。

另外法务部也决定新增刑法第134条之1「影响力交易罪」,只要公务员出卖其影响力,使人产生可收买之印象,就要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行贿者最重则可处5年有期徒刑。法务部长邱太三解释,借由此次修法,可以期待各层级公务执行会更加透明正当,公务员也会少掉很多关说压力,提高民众对公务机关信任感

媒体询问,这样的修法是否针对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前总统陈水扁等人的案件。因最高法院审理渠等贪污弊案时,到底要采「实质影响力说」或「法定职权说」?迭有争议。而林益世弊案因一审采「法定职权说」,轻判7年4月;但二审采「实质影响力说」,改重判13年6月。为此,最高法院召开刑事庭会议讨论,但至今仍未做出结论。另外陈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也采「实质影响力说」而重判,但现今因阿扁身体状况,停止审判中。

但邱太三回答,刑法的法理为「不溯及既往」,「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规定为限。」当时法律未规定处罚他们的行为,林益世、陈水扁就不会因修法过关而受处罚。但法界人士有不同意见,认为林益世、陈水扁触犯乃《贪污治罪条例》之罪,并非本次法务部修改之刑法;而在「实质影响力说」与「法定职权说」争执不下之际,法务部的修法宣示我国处罚公务员借影响力之贪污行为,为免法律漏洞而出现处罚漏网,最高法院极有可能采用「实质影响力说」,林益世、陈水扁将因此被判刑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