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修《刑法》 新增行贿犯罪条款

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图为山西民众在翻阅《刑法》书籍。(中新社)

大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日前首次提交到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正案新增了行贿犯罪条款,并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于以往在「腐败」案件中,只罚受贿者而不罚行贿者将有重大转折,进一步完善了大陆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体现了大陆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新华社报导,以往大陆在查处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行贿人透过贿赂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查处,最终造成受贿者被判刑,但是行贿人却不罚并可获取大量的不法利益。未来在草案中,在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以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全明表示,在过去,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罪,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势必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

未来,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