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法 测谎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否证据
行政院会今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明定测谎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否证据。(报系资料照)
行政院会今通过《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关于「鉴定」关条文修正,明定测谎结果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否的证据,同时将将交付审判制度转型为「准许提起自诉」希望能保障当事人的对质诘问权、改善现行鉴定制度的缺失,并同时能够兼顾鉴定的实务运作。
为强化审判机能,落实司改国是会议关于「完善证据法则」的目标,行政院会今通过《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后续将送请立法院审议,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表示,关于「鉴定」修正,视为落实司改国是会议关于「完善证据法则」的目标,强化审判机能,以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因此就部分条文以加注意见方式会衔,希望能保障当事人的对质诘问权、改善现行鉴定制度的缺失,并同时能够兼顾鉴定的实务运作。
此次修法重点还包括身权公约,对于因有身心障碍情形致无法为完全陈述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周妥通知选任辩护人、强制辩护、辅佐人陪同及等候时间等程序保障与诉讼照料规定,增订心理治疗及心理咨商为缓起诉处分的处遇措施。
至于交付审判部分,在我国公诉与自诉双轨并行基础上,将交付审判制度适度转型为「准许提起自诉」换轨模式;为利法院为妥适决定,并保障被告权益,法院为准驳裁定前认有必要时,得予声请人、被告或辩护人等陈述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