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修了99条?司法院刑事诉讼将朝金字塔迈进

法院日前研拟完成大幅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将重心摆在二、三审的改造上,期望落实「金字塔型诉讼制度架构」。(图/视觉中国CFP)

司法院日前发布新闻稿,宣布为了实现「金字塔型诉讼制度架构」,现在已经研拟完成大幅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尤其将重心摆在二、三审的改造上,究竟这次预计的修法方向修了什么?又可能会带来什么影响?以下一一介绍。

采行分流制刑事诉讼

根据司法院新闻稿的说明,这部分的修正是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断」为中心思想。所谓「明案」、「疑案」,按照司法院新闻稿的定义,是以「被告是否承认犯行」和「案件罪刑轻重」来区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承认犯行,而且被告所涉犯的罪属于轻罪,就会被归类为明案,在审理程序上会大幅简化,甚至扩大「认罪协商」的适用。

这个改革方向的背后理念很能理解,完整的刑事程序往往旷日废时,需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当事人经历长时间的诉讼攻防后,无论最后结果是好是坏,通常都已经筋疲力尽、倾家荡产、名声扫地。所以司法院才会以分流制为目标,以期将司法资源投注在那些真的有疑点的刑事案件上。

但分流制也会有相对应的漏洞,例如刑事程序的公务员为求尽速结案,而引诱清白的嫌疑人承认犯行。或是犯罪的当事人利用承认犯行,以换取较轻的刑责。在这些情形下,要如何落实「明案」的救济,也是必须思考的。

强化第一审事实审功能

依据司法院的新闻稿,将强化「准备程序」的效力。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以前,可以先进行准备程序。所谓准备程序就是传唤案件当事人与关系人到庭,针对争点证据进行整理,厘清当事人对案情的哪个环节有争执、对哪个环节没有争执,以及双方要提出哪些证据(譬如要传哪个证人?要拿哪些证物出来)?

准备程序有助于让审理程序聚焦,例如在一桩杀人案审判中,如果检方和被告已经在准备程序中同意警方找到的刀子就是凶器,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不必在审理程序中讨论。但依现行法规定,准备程序并非必要,承审审判长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在审理之前先开一庭准备程序。

而司法院的新法似乎打算将准备程序变成审判前必经程序,并且将准备程序的效果加强,法院应该在准备程序中决定双方想要提出的证据,是否有提出的必要?是否可以提出?而且如果诉讼双方在准备程序中没有及时提出证据,那么那个证据就不能在后续的审判程序中提出。凡此,应该都是为了强化准备程序,以节省审判程序的时间与成本。

第二审采事后审兼续审制

司法院新闻稿上昭示了两大改革方向:「上诉二审法院应有法定事由」以及「贯彻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首先,依据现行法规定,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到第二审,并没有要件限制。但现在司法院新闻稿指出,修法后,上诉二审必须要有法定事由。显然是为了落实二审法院「检查一审法院是否判不好」的监督角色,而不是取代一审法院「从头到尾重新再审一次」。当然,司法院没有在新闻稿说明增订了哪些事由,在此我们无法进一步评论。但关键在于,一旦限制了上诉二审的法定事由,是否就代表某些案件一旦一审判完,就没有提出上诉的机会?若是如此,是否会违背司法权审级救济」的大原则呢?

其次,所谓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就是说如果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就算觉得一审把被告判得太轻,也不能改判更重,最多只能驳回上诉。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告怕被判更重,而不敢提出上诉。但现行法的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使限缩在「刑」的不利益变更禁止,但感化教育、保护管束保安处分却没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于是实务上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被告一审被判2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虽然改判缓刑,却也下达了1年的保护管束,结果被告在未来的1年需要定期向观护人报到,自由被限制的时间反而延长了。所以司法院将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延伸到刑、从刑与保安处分等范畴,想必是注意到这样的情形。

第三审采严格法律审兼采上诉许可制

根据司法院新闻稿所称,新法对于第三审的改革可说幅度极大,甚至颠覆了现行第三审上诉制度。

现行法下,原则上所有案件的二审都可以上诉到第三审,除了部分轻罪是不能上诉到第三审的。但新法将要废除这种限制,改采严格法律审的观点作为要件。也就是说,一个案子能不能上诉到第三审,无关乎案件轻重,而是案件内容是否涉及「原则上法律重要性」。但这样的要件限制,是否真的能让第三审限于严格法律审,还值得观察。毕竟事实与法律之间,往往有许多模糊地带,例如原审对证据的解读不当,究竟是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上证据法则的适用不当?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足以挑战司法院将第三审改为严格法律审的尝试。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审判决也将采取和大法官一样的不同意见书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参与审判的法官有与多数意见不同的想法,也可以写出不同意见书。这样的做法,是否能让第三审判决变得更加丰富,值得继续观察。

强化被告辩护倚赖权之保障

面对庞大司法机器与繁杂刑事程序的被告,如果没有律师协助,很有可能会惊慌失措,无法为自己好好辩护,甚至一时失察而说错话。因此一直以来,强化律师对案件当事人的协助,都是刑事司法的大课题。

这次司法院新闻稿所揭橥的强化被告辩护权,应该也是本着相同的理念,所以才会要求法院在第一审准备程序时、第二审还没审理前,如果被告没有找律师,法院应该为他们选任律师或公设辩护人。不同于现行法,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人(例如精神障碍原住民、低收入户等)才能让法院为他们选任辩护人,新法似乎打算让所有被告都能获得法院为他们选任辩护人的机会。司法院应该是想借由新法,让每个人在刑事程序第一审都能尽量获得律师协助,一方面让被告在程序中有专业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以借由律师的帮助,更增加司法审理的效率。

但在新法的架构下,仍然会产生一个空窗期。那就是当被告不服第一审判决而提起第二审上诉时,依法律规定必须提出「具体理由」。但一般没有法律专业的当事人,恐怕很难清楚表达上诉的具体理由。而新法要求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人的规定,并没有涵盖到第一审与第二审中间的空窗期,因此就有可能发生被告不满第一审判决,但只是因为不会写「具体理由」又没有律师协助,导致第二审上诉不合法被驳回的情形,或许也是值得司法院注意的。

以上,简单评论这次司法院新闻稿所揭示的「刑事金字塔诉讼制度架构」,究竟有哪些制度上的变革。当然,到底新法的规定内容如何?实际施行后的成效如何?都是值得未来继续观察。(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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