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离婚律师被撞 只想吓人就不算杀人?

洪姓男子涉嫌厢型车自后追撞正在打离婚官司的李姓妻子及陪同出庭黄姓律师,造成律师死亡,李女重伤抢救中。(图/记者林悦摄)

台南地方法院发生一起一死一重伤的死伤案件,一名洪姓男子疑似不满黄姓律师于协议离婚调解过程的态度,再加上自己过去和妻子相处的各种不合,竟然在黄姓律师及妻子离开法院时,驾车由后方直接撞上正在行走的黄姓律师与妻子。黄姓律师送医不治,而妻子目前则重伤急救中,情况不乐观。

肇事后,警方随后以现行犯逮捕洪姓男子,而洪姓男子声称只是想要「驱车吓唬两人」,没想到方向盘太偏,才酿成大祸。对于此种暴力行为,我们当然要予以谴责,但洪姓男子事后的声明与作为,是否就可以作为「无故意杀人」的证明?洪姓男子的行为,在法律上会构成什么的刑事责任?就让我们为各位进行详细说明。

洪男驾驶的厢型车前挡风玻几乎撞碎,车灯部位板金整个凹陷,是否「不是故意」值得商榷。(图/记者林悦摄)

洪男行为,很可能构成杀人罪!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若例外情况需要处罚「过失行为」,则需要法律特别规定,这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意涵。当案件中,有人员死亡,在刑法上可以构成的除了杀人罪外,还有过失致死罪以及伤害致死和重伤致死等加重结果犯。

加害者基于何种想法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就是以上罪名区分的依据。若加害人基于杀害他人的故意,而去做杀害行为,就会构成杀人罪,反之则不会成立杀人罪。例如:A因为一时气不过,决定去揍B一顿。但没想到B却因内伤而身亡。在这样的状况下,A就会构成伤害致死或重伤致死罪,而非杀人罪。所以,加害人是否具备主观上的杀人故意,为杀人罪的判断重点。

本案中,若洪姓男子「明知」他开车撞过去,会造成黄姓律师及其妻子死亡的结果,且就是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则洪姓男子就会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本案洪姓男子声称,他只是想要「吓唬他们」,并不是出于杀害的目的,是否就可以因此逃过杀人罪的追诉呢?其实并不然。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却忽略它发生的可能」是否就可以算「不是故意」了呢?事实上,我国刑法除了「直接故意」外,还有「不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指的是行为人预见杀人结果可能发生,但觉得发生了也没差。依照本案状况而言,在不是很宽的车道上开车朝他人撞去,依照一般大众的通常概念,是有可能造成死亡的,洪姓男子忽略这样的结果,仍执意开车冲撞,仍然可能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被以杀人罪进行追诉。

▲洪男驾车冲撞造成一死一伤,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学理上称「想像竞合」仅论以一个杀人罪。(图/翻摄画面

一个驾车行为,造成一死一重伤,法律上该如何评价

洪男驾车冲撞造成黄姓律师死亡,构成杀人既遂罪。而妻子重伤尚在急救中,则构成杀人未遂罪。由于侵害到两人的生命法益,故在法院宣告时,应宣告成立一个杀人既遂罪,一个杀人未遂罪。

但由于洪男仅有一个开车的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从一重处断,学理上称为「想像竞合」,意思就是,洪姓男子虽然成立一个杀人既遂罪和一个杀人未遂罪等两个杀人罪,但只会论以一个杀人罪。。

另外在本案中还有可以注意的是,洪男与其妻子正在处理离婚官司,若两人有儿女,在争取亲权的状况下,洪男的冲动行为,其实不利于争取行使小孩的亲权,如果最后法官来判断亲权归属时,一定会详加考量洪男此次的犯行

最后也再次呼吁,我国为法治国家,我们有健全的法律规范司法制度,我们不赞同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处理纷争。对于这种暴力行为,我们给予绝对的谴责,且凶手明目张胆地于法院区域行凶,罔顾人命,相关机关应立即展开调查依法审判,勿枉勿纵。而当深陷官司纠纷时,心情上难免会受到影响,但在作出任何决定前,仍然必须三思而后行。否则不但伤害了他人与自己,官司也可能会越陷越深。(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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