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枕边人爱已故「梦中情人」 结发妻崩溃诉离
枕边人爱已故「梦中情人」,结发妻崩溃诉离。(示意图/达志影像)
台北已婚黄姓男子16年前与同事A女发生婚外情,分手后仍念念不忘,日夜在正宫面前轻唤小三芳名,甚至不忌讳说「A女是我追寻的爱」,黄妻忍无可忍,愤而诉请离婚,一审败诉,二审逆转休夫成功。
法律评析
一、得声请裁判离婚的事由
结婚必须双方合意,但离婚除两愿离婚外,当符合裁判离婚事由时,夫妻之一方可以向法院声请裁判离婚,由法院判断是否准许离婚。而裁判离婚事由规定于民法第1052条,如下: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一、重婚。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恶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依最高法院的见解是「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复的希望」为判断标准,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绽无回复的希望,应依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在同一情况下,任何人均会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实务上认为夫妻双方分居多年,长期不相往来也属于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另外,法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就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均须负责时,应比较衡量双方的有责程度,仅责任较轻的一方得向责任较重的他方请求离婚,但如果夫妻双方的有责程度相同,根据最高法院决议,夫妻双方均得请求离婚。
二、本则新闻评析
一审法官认为黄妻未能举证黄男外遇,加上黄男女同事A已死亡,不会再影响夫妻感情,所以未判准离婚,黄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开庭时,黄男儿子到庭证称,爸爸曾谓同事A女对他很好,很珍惜这个朋友,所以一直放在心上,有说过A女是他「心灵慰藉」等语,黄男女儿也作证,爸爸当着她面前辱骂妈妈是「烂货」,高院法官因此认定黄男不顾黄妻感受,长年倾诉对同事A女的爱慕之情,破坏夫妻间婚姻的互信基础,双方婚姻已生破绽而无回复的希望,改判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