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门槛可望放宽 初步共识同意票超过1/4即算通过

内政委员会审选罢法修法。(图/记者翁嫆琄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13日下午续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步达成共识,未来将放宽罢免门权,包含「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为通过」、罢免提议人及连署人总数分别达原选举区的1%及10%即可。

经过讨论,立委们认同,《选罢法》第76条规定,罢免案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提议人人数应为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2%以上,未来将降低标准至1%。

至于第81条规定,罢免案之连署人,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连署人,其人数应为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13%以上,未来也会放宽至10%。

而针对「罢免投票是否能与选举同天举行」,原本第87条要求,罢免案之投票,应于罢免案宣告成立后30日内为之。但不得与各类选举之投票同时举行;有立委提案,若同期间有其他类类选举时,应同时举行投票,盼透过合并投票来增加罢免投票率。原本委员会无法得到共识,打算交付朝野协商,之后则初步认同,可同时投票,但被罢免人同时为候选人时,应于罢免案宣告成立后60日内单独举行罢免投票;中选会主委刘义周建议保留,不要修法。

至于第90条原订「罢免案投票人数不足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罢免票数未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均为否决」,委员会也通过决议,将放宽为「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为通过」。

另外,上周已初审通过的相关修法包含:罢免活动宣传、活动支出得作为综合所得税扣除额、放宽连署天数等;47条则决议维持现行条文,详细文字内容留待14日处理,可望当天就能送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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