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门槛降还能宣传! 立院三读同意票达1/4以上即可

苏嘉全三读通过《选罢法》修法。(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29日处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上午因朝野对于罢免门槛下修比例共识,因此在院会进行表决。立法院长苏嘉全宣布三读通过,删除「罢免不得宣传规定,将来罢免门槛的提议人数也降至1%、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人数总数4分之1以上,即为通过。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年4月初审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虽然已有共识下修罢免门槛,但因民进党团及时代力量党团在门槛比例有争议,因此上午由苏嘉全召集朝野协商,但最后仍无共识。

认为罢免门槛应取消的时力党团总召徐永明表示,因怕有如鸟笼公投反动员效果,所以希望以简单多数决处理;民进党团则希望下修至4分之1即可;而亲民党团同意下修门槛,但担心罢免门槛太低,会让蓝绿恶斗愈演愈烈,选输的一方又能立即提出罢免,恐浪费行政费用,因此不赞同取消门槛。对此议题国民党团则未发表意见,让立委自由投票

经过表决,《选罢法》顺利三读通过,新修正条文包含删除「罢免不得宣传」规定、将提议人比率选举人总数2%降为1%、连署人的比率则从13%降到10%。未来罢免案被提议人与被罢免人可比照候选人电视节目或大众媒体上宣传,也要安排公办电视罢免说明会等。

至于争议较多的「双2分之1」门槛(投票率超过2分之1、同意票也要超过有效票2分之1),表决后仍是民进党立委高志版本以多数通过,只要有效「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4分之1以上,即为通过。

同时,关于「罢免投票是否能与选举同天举行」,三读条文规定,罢免案之投票,应于罢免案宣告成立后20日起至60日内为之,该期间有其他各类选举时,应同时举行。但若被罢免人同时为候选人时,应于罢免案成立后60日内单独举行罢免投票。

▼过去曾有团体中选会提出罢免立委吴育升。(图/本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