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寻衅滋事 网路红人「秦火火」被判刑3年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17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秦志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的微博帐户,或捏造事实,或篡改不实资讯,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在网路上散布,引发大量线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资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

法院还查明,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路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微博帐户编造并散布虚假资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的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线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网路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网路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资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表示,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网路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宣判后,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新闻来源新华社港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