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检察官不能当辩护律师吗

▲具有法官检察官身分时不得同时兼任律师职务,以免影响法官审判。(图/视觉中国CFP)

影剧小说当中或许曾看过有人同时身具检察官与律师身分,在不同时刻以不同身分「参战」的剧情,不过在台湾其实是不能这么做的,具有法官或检察官身分时不得同时兼任律师职务。

前南投地检署检察官王全中就因为在检察官任职期间,于胞妹所涉及的刑事诉讼案件中以辩护人身分自居且积极参与相关程序,甚至还多次清楚表达自己具有检察官身分,最终因违反《法官法》与检察官伦理规范而遭到弹劾。

《法官法》:检察官不得兼任影响审判之职务

《法官法》第86条中写到,「检察官代表国家依法追诉处罚犯罪,为维护社会秩序公益代表人」,且为保持检察官追诉犯罪、执行职务的独立与公信力,亦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其他足以影响法官独立审判之职务(《法官法》第89条准同法第16条之规定)。

《法官法》第16条中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职务或业务:1.中央或地方各级民意代表;2.公务员服务法规所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之职务;3.司法机关以外其他机关之法规、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或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委员;4.各级私立学校董事监察人或其他负责人;5.其他足以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或与其职业伦理、职位尊严不相容之职务或业务。

此外,《律师法》中亦规定律师需要加入律师公会,不然不得执行职务,所以现任法官或检察官因为没有办法加入律师公会,光从这一点就不能够以律师身分执业了。

监委弹劾:检察官兼任律师恐损害司法信赖

王全中前检察官在检察官任职期间,曾因声请担任其亲人所涉之行政诉讼案件之代理人而引发争议,经过民众检举后,南投地检署第一次仅「促请注意」,没想到他仍故意违反规定,之后在其胞妹所涉之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提及自己具有律师资格且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并多次提到自己的检察官身分,以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担任辩护人。

他明示自己检察官身分的行为,被监察院认为是利用其职务权势或关系谋求利益,且可能对负责该个案侦查之检察官或审判之法官造成不言可喻之压力,因而造成人民对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产生质疑,也会对检察官职务的尊严及社会的信赖有所损害,他因违反相关法律而遭到弹劾。

大部分的司法官也都具有律师资格,但是具备资格与能够执业是两件事。虽然说司法官能否兼任律师或许也还有讨论与修法的空间,但是既然现行体制明确规定着兼职的限制,王前检察官在收到警告后却仍坚持不守规定,身为执法人员却带头做了不良的示范。(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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