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司法官傻傻分不清?法官、检察官工作大不同

法务部所属各级检察署于2月8日更换机关衔牌,全面去「法院化」,宣示审检分立的第一步。图为台北地检署旧衔牌上还有「法院」二字。(图/资料照)

根据媒体报导,法务部所属各级检察署于2月8日上午全面同步更换机关衔牌,以落实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各级检察署的机关名称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之决议,并创造中立专业检察司法体系的新纪元实则审检分立早已多年,但一般民众仍常对法官检察官职务有所混淆,甚至误认检察署系隶属于法院,究竟法官、检察官职掌权责有何不同呢?

所谓「司法官」是法官与检察官的合称,一般司法官除转任者外,均为通过司法官特考考试,进入法务部司法官学院接受各项训练、实习期满及格后,再依个人之成绩、志愿选填担任法官或检察官。各级检察署隶属于法务部,对于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司法院则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由辖下的各级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公务员惩戒

检察官之职权为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负责刑事犯罪之追诉处罚,主动且积极;法官以审判业务为核心,基于不告不理原则独立审判,中立且被动

就刑事案件而言,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司法警察机关移送或其他知有犯罪嫌疑等情事而启动侦查程序,并进行相关侦查作为(例如传唤讯问当事人勘验现场、送请鉴定、函调资料、实施通讯监察等),以调查证据、认定事实。当案件调查完毕,检察官除认定犯罪嫌疑不足或欠缺起诉要件而予以不起诉处分外,若认为被告已达高度有罪之可能,依法可以提起公诉(包含声请简易判决处刑)、缓起诉处分或职权不起诉处分,侦查案件至此即告侦结。

案件经起诉后则由法官进行审理,此时诉讼关系上乃居于中立第三者的角色,由被告及其辩护人代表国家为原告到庭实行公诉的检察官进行法庭攻防活动,最后经承审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来决定被告无罪或有罪及量处适当之刑,并以判决书表示之。之后当案件判决确定后,再交回检察官为刑事裁判之执行(例如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易科罚金、缓刑等),行使国家刑罚权。

由此可知,审检有别,法官与检察官各自行使职权,职务内容不同,所以诸如「检察官判被告无罪」、「法官为不起诉判决」等,均属不正确的用语,民众若有洽公之需前往地检署或法院时,也不要跑错地方或误送书状。这也是法务部此次希望透过机关更名,以避免民众误解引发民怨,并深植人民法治观念,共同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理念。(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作者徐弘儒桥头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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