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施工贪一时之便 借道未经同意吃上官司
施工贪图方便而借道邻居之屋顶、女儿墙、墙垣或空中阳台等,若未得被借道之邻居同意,事实上确实可能因涉及侵入住宅罪而遭邻居提告。(示意图/达志影像)
民众常有因家中装潢、水电管线变更、漏水改善或施作防漏工程的原因,而需要较长时间或短暂数小时,甚至仅需数10分钟,而借道邻居之屋顶、女儿墙、墙垣或空中阳台等等,此在工程施工上甚或有必要,然若未得被借道之邻居同意,事实上确实可能因涉及侵入住宅罪而遭邻居提告。
首先,所谓侵入住宅罪是规定在刑法第306条「(第1项)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第2项)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再者,此项罪名属于告诉乃论之罪,所以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诉,司法机关即无从究办。而告诉乃论之罪,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前,都可以撤回告诉,换言之,只要告诉人撤回告诉,被告就不会有被判决有罪之风险(撤回告诉,侦查中检察官可对被告为不起诉处分;一审审判中,法官可为不受理判决)。
回头看看条文,稍微细心的读者,大概就知道关键会落在条文中的哪两个字呢?
猜到了吗?关键就落在「无故」,一般民众或许心中有疑问:我是要施工,并没有要对别人家里侵门踏户,当然就是『有故』啰,若为了施工,在未得邻居的同意下,爬过邻居的屋顶或是楼顶阳台,应该就不会触犯侵入住宅罪吧?
然而若依照目前法院实务见解认为「刑法第306条所谓『无故侵入」』,系指行为人无权或无正当理由,或未得住屋权人之同意,而违反住屋权人之意思,以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之方式进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筑物,至其系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强行为之,均非所问。又所谓正当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规定或权利人同意者为限,即习惯上、道义上所许可,或执行公务之需要,而无背于公序良俗者,亦属之。因此,究竟有无正当理由,仍需依阻却违法事由之一般原理,视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为断,亦即视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伦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护之精神,如未逾越历史文化所形成之社会伦理秩序规范,即具有社会相当性。」。如果读者看完这一长串文字,可能又要问「我这样做会不会逾越社会相当性,而触犯侵入住宅罪」,看了半天还是「雾煞煞」。
说真的,笔者也很难立即回复各位一定是「会」,还是「不会」。因为每个个案涉及侵害的程度(例如仅踩过20公分)、时间长短(例如只经过5分钟)、邻房的隐蔽性(屋顶阳台旁有整片透明的落地窗)、邻居所居住之人究仅是单纯女性、多数人、施工必要性与急迫程度、甚至建筑物的结构等因素不一而足。依据笔者观察法院见解有判决有罪者,也有判决无罪的状况。实际上,身为检察官及法官心里都知道(司法官心里有苦,但不说),一般如果邻居双方感情不错,纵使未得同意而短暂借道邻居之楼顶、屋顶、墙垣,事后大多会选择原谅而不提出告诉。但会有这种案件,实际上大多是邻居双方早已形同陌路而有「怨念甚深」的嫌隙存在。而双方间存在这种「怨念甚深」的嫌隙,无论是侦查或是审判中都很难获得告诉人的原谅而撤回告诉,因此也增加了触犯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所以在此建议,一来平时应与邻居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在这样良好关系下,遇有施工之必要时,也较能获得邻居的首肯借道。若真无法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而真有施工必要,也可请里长或双方都敬仰的公道伯(婶)介入协调,并给予被借道的邻居适度合理补偿,这些管道仍无法获得首肯,尚可诉请民事法院以「容忍被告通行OO所在之屋顶、墙垣」之诉(诉之声明如何撰写则自行斟酌)、确认通行权或声请准予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等民事救济途径,切莫贸然侵入而罹于刑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