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3种毒开车无罪确定 李茂生解读「不能安全驾驶」背后问题

▲图为新北市汐止警方逮到毒犯同伙,搜出改造贝瑞塔手枪、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无关本案。 (图/资料照/记者杨佩琪翻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中市一名高姓男子2015年吸毒后开车,被发现体内有3种毒品,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浓度正常人26倍,被起诉后,法官认为没有具体事证,因此判决无罪,引起社会哗然,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列举法条内容,「什么嗑药驾车导致不能安全驾驶没有客观标准啦,什么毒驾日增法规不明难定罪等等的发言,都是有问题的。」

高姓男子吸毒后开车,被验出体内有3种毒反应,「甲基安非他命」浓度更是正常人26倍,但是一、二审法官认为检察官没有提出积极的具体事证,作为判断他当时是否已达不能安全驾驶状态,因此无法以他施用第二级及第三级毒品之事实,确认他因为服用毒品导致不能安全驾驶的具体危险性,因此判决无罪,全案确定。

此事引起网友热议,而李茂生在脸书列举刑法第 185-3 条 提到,台湾的危险驾驶就是两种,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一定的行为,那么就会被罚,如果还造成致死或重伤结果的话,还会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这种行为有两种,一个是喝酒+驾驶(骑马叫驾,不叫驾驶,所以喝酒骑马无罪),另一则是嗑药+驾驶。」

但是后来因为民代认为,酒驾的多是富二代被,「撞的都是孝子或警察,所以就把喝酒的程度订得很严苛。」李茂生提到,因此只要超标,不管是不是不能安全驾驶,都会关起来,不超标只要可以证明不能安全驾驶,还是会关,「至于嗑药方面,因为药有太多种,总不能一一规定嗑几颗药,就要你好看,所以就维持了嗑药后导致不能安全驾驶的规范模式。」

另外,李茂生也提到,「立法搞得太过份情形下,少数司法开始检视抽象危险犯的意义...当然,有嗑药的证据,管你嗑了多少种药、尿里面有多少药的阳性反应,没有因为嗑药而导致不能安全驾驶的话,也不能论以危险驾驶罪。」因此,「什么嗑药驾车导致不能安全驾驶没有客观标准啦,什么毒驾日增法规不明难定罪等等的发言,都是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