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拒检车开3枪打死后座乘客 新北员警无罪确定
追拒检车开3枪打死乘客 新北员警判无罪确定(示意图,达志影像)
新北市员警张伯雍2022年追缉悬挂假车牌的汽车,连开3枪导致后座乘客中弹身亡,被检方依过失致死罪起诉,一审及二审都认为,张男因对方逃逸危险驾驶,且朝轮胎处射击,有急迫性及必要性且无过失,判决无罪,检察官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2022年3月10日晚间,张男驾驶警用巡逻车执行巡逻勤务行经新北市中和区中正路与锦和路口时,发现林姓男子所驾驶搭载蓝姓乘客、洪及钟姓被害人之小客车悬挂伪造车车牌,旋即使用警报器向前欲拦检该车辆。
林未停车受检,反加速逃离现场,张驾驶警车在后沿路追赶,检方起诉指控,林姓民众虽不服拦检盘查而驾驶车辆逃逸,惟对巡逻警员或路人并无冲撞或攻击行为,对巡逻警员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亦无立即且明显之危险。
检方指控,张男下车持警用配枪贸然朝林所驾驶自小客车后方挡风玻璃处连续射击3发,致不慎误击后座乘客即被害人之头部,造成被害人当场受有头部盲创性枪伤、颅枕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伤害,被害人经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急救,仍不治死亡,张涉犯之过失致死罪。
一审及二审认为,林男加速逃逸,一路在人车密集路段高速绕行危险驾驶,对往来行人之生命、身体造成重大危害之事实,张为制止林继续危险驾驶,在林未打方向灯闯越红灯右转过程中,朝车开枪射击3枪,符合警械使用条例规定。
历审指出,张男射击目标为林的车轮胎,其于车行进中以边跑边开枪方式射击,固然较不稳定,但仍是张衡酌当时情况之急迫性、林危险驾驶可能造成危害之严重性,而不得不为之举,纵其击发子弹不慎射中汽车后挡风玻璃右侧,不能据此认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条例的必要程度。
法院认定,张男开枪击中汽车后挡风玻璃右侧,虽可能因其材质特性造成折射,有使弹道偏向击中车内乘客之风险,然此并非张所能预见,在林高速危险驾驶之急迫情况下,于追捕过程尽量朝下往轮胎处射击,避开车内驾驶或乘客,已善尽警械使用条例的注意义务,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