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飙车酿3死 检察官:不确定故意,应成立杀人罪

检察官PO文指出,无照飙车酿3死案件中,谢姓男子应具不确定杀人故意。(图/记者柳名耕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北市日前发生重大车祸,2名男子开着租来的车辆,傍晚下班时间在携来车往的南京东路无照开车竞速,最后撞死3人。肇事的谢姓男子被检方以杀人罪声押,但法院初步却认定无杀人故意,但因觅保无着而羁押。有检察官PO文说明,认定谢男具有杀人的「不确定故意」,应成立杀人罪无误。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监事桃园地检署检察官王龄梓指出,开车失控冲进骑楼撞死人,显然不是故意的,为何检察官会以「不确定故意杀人罪」声请羁押呢?

王龄梓说明,刑法上的故意有两种,一种是「明知故犯」,行为人认识或明确预见,其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发生,并进而决意行之,即刑法第13条第1项所规定的「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学说上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存万ㄟ」「条刚条池ㄟ」。

王龄梓进一步说明,另一种故意的型态,则是行为人虽然知道或预见,其行为会招致构成要件的实现,仍容忍或听任其发生,即刑法第13条第2项所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学说上称为「间接故意」或「不确定故意」,也就是一般人认知的「沁菜」「龙好」。(参阅林钰雄教授所着新刑法总则)如同在人挤人的市场中,向人群开了一枪,行为人虽不明确指明要杀害何人?杀害多少人?但他开枪时可以知道,这一枪一定造成死伤,这时就会被认定有杀人或伤害的「不确定故意」。

王龄梓表示,回到无照竞速此案,在傍晚时分市区,以时速100公里在市区竞速,可以想见可能会因此造成交通往来不便并致其他人伤亡,但谢姓、黄姓男子依然故我,因此检察官才认定2人有杀人的「不确定故意」,并以此理由声请羁押,除非2人自认驾驶技术高超、车辆性能无虞,绝无可能发生车祸,因此坚决开车竞速,才会属于过失范围,否则就有不确定的故意。就如同酒醉之人开车上道,可以预见可能会发生车祸,造成他人及自身危险,最后的确造成伤亡结果,现今也被认为是「不确定故意杀人」,相信没有一个酒驾的人敢拍胸脯担保绝不会发生车祸,同理,纵使是F1赛车选手,也不敢保证若在市区高速开车竞速,绝不会发生事故造成伤亡。因此,此案中检察官以杀人罪声请羁押,确实有其论理依据,也符合大众对此类案件处理的期待。

王龄梓最后呼吁,逝者已矣,许多案件的发生往往就在于不在意的轻忽态度及「没想那么多」,却可能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剧痛。但愿大家行事时能多想想,不要「沁菜」,以免懊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