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泄他人个资 最高罚百万兼吃牢饭

姓名行动电话等,都属于《个资法》里所说的个人资料。(图/CFP)

小美小瑜是多年好友,一天小美在路上遇到一名帅气健身房推销人员小陈,小美听了小陈介绍健身房的入会方案后,觉得很心动,但还是希望小陈能够多给一点优惠,小陈说刚好现在周年庆活动开跑,如果小美能介绍并留下其他亲朋好友的联络资料,就能再折价5000元,小美一心想多省一点钱,就在没有经过小瑜同意下,将小瑜的姓名、联络电话留给了小陈,也因此获得5000元的折价优惠。

几天后,小陈按照小美留下的电话打给小瑜,小瑜觉得很奇怪,为何小陈有自己的联系方式,追问之下才发现原来是闺蜜小美没经过她的同意,擅自将她的手机号码给了小陈,小瑜愈想愈生气,小美怎么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资料交给一个不认识的健身房推销人员,难过之余,还是对小美提出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告诉,小美收到地检署的传票后,也只能前往地检署应讯

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资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再依照《个资法》第41条的规定,若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6条第1项、第15条、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1项规定(即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6条第1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第21条限制国际传输命令处分,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小瑜的姓名及行动电话当然属于《个资法》里头所说的个人资料,而小美在没有经过小瑜的同意下,为了多获得折价5000元的好处,擅自将小瑜的姓名及行动电话提供给小陈的行为,因为违反了《个资法》第20条第1项的规定,依《个资法》第41条,最重可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100万元罚金。

而且《个资法》是公诉罪,即使将来小瑜想原谅小美撤回告诉,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还是得对小美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千万不要一时贪图利益,深陷违法情形而不自知。

最好的方式是先征询小瑜的意见后,得到小瑜的同意,再当小瑜的介绍人,赚取这5000元的折价,才是正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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