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修法初审通过 捐赠运动员可扣所得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日前初审通过「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支持产业发展的租税优惠措施又添一项利多!未来个人如透过体育署专户捐赠运动员,将可作为申报综合所得税的列举扣除额项目!
运动项目种类繁多,亟待培育的优秀选手也众多,推广体育运动需要庞大经费与资源,很难在政府有限预算下完善推动,有赖民间力量共同响应参与,为鼓励企业支持体育,自101年3月起施行的「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已针对企业捐赠体育运动发展事项,提供营利事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免规定,也就是说目前企业捐赠体育运动的款项,已可全数认列为成本或损失费用,而且没有金额上限。
但现行「运动产业发展条例」对于捐赠体育运动发展事项的租税奖励对象,仅限于营利事业,尚未扩及适用于个人,未能完全实践鼓励民间参与的用意,为扩大捐赠运动产业租税优惠适用范围,本次修法增订第26条之1,即个人如透过体育署专户捐赠运动员,将可作为申报综合所得税的列举扣除额项目而享有减税优惠,更详细的规范说明如下:
一、个人未指定捐赠特定的运动员时,将认定为对政府的捐赠,可以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
二、个人有指定捐赠特定的运动员时,将视同对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所规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捐赠,可依照所得税法第17条相关规定作为列举扣除额,也就是说,最高可扣抵综合所得总额的20%。
三、此外,前述两种状况的列举扣除金额,将不被计入赠与总额课征赠与税,以达到有效落实鼓励个人捐赠运动员的目的。
体育署表示,期望透过本新增条款的设计,能有效扩增提升我国体育运动的推展资源,让未来运动产业的发展更臻完善;后续体育署也将积极与财政部合作共同研定本条款的子法与其相关配套措施,并希望借由本项新规定,鼓励个人对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贡献,增进民间力量参与推动体育的风气,让我国体育运动的奥援源源不断,永不止歇,创造更健康活力的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