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产业发展条例条文修正三读通过 体育署:期待产业发展更跃进

「运动产业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今(7)日三读通过,体育署林哲宏副署长(左二)期待运动产业更加蓬勃发展。(体育署提供)

立法院院会今(7)日三读通过「运动产业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通过第6条、第7条及第27条,并增订第26条之2条文。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法攸关我国运动产业发展,「运动产业发展条例」自101年实施后,现除修正第6条、第7条及第27条增进实务上运作效率外,更增订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之2,期望透过本次修法作业,强化我国职业运动或业余运动发展,为成长发展中之我国运动产业注入新契机并开创新纪元,进而成为推升我国经济发展之新驱动力。

本条例修正重点说明如下(条文内容如附件):一、【充实推动运动产业单位之资源】(第 6 条):运动产业发展快速,产业范围愈发广泛且种类众多,充实相关推动单位之资源实有必要,本次修订将充实「地方政府」推动运动产业之财源,另将增加「专责法人」纳入协力推动角色,期能透过跨域合作推动运动产业相关业别之发展。

二、【鼓励各级政府与公营事业投资职业运动产业】(第 7 条):职业运动或业余企业联赛之蓬勃发展,为带动整体运动产业发展之重要驱力,为促进职业运动或业余企业联赛发展,修订放宽各级政府与公营事业出资挹注职业运动或业余企业联赛之条款,期能吸引更多国家社会资源投入我国职业运动或业余企业联赛发展。

三、【增订营利事业捐赠职业、业余运动业或重点赛事之营所税优惠措施】(第 26 条之 2):本条例原仅于第 26 条规范营利事业捐赠体育运动之营所税优惠措施,及第 26 条之 1 规范个人如透过体育署专户捐赠运动员享有综所税优惠,现为健全运动产业发展核心之职业运动产业发展,并推动相关业余运动加速职业化进程及重点运动赛事,提升捐赠之租税优惠额度,本次增订第26条之2规范营利事业如透过体育署专户捐赠予职业、业余运动业或重点赛事,将可在申报营所税时,享有列举扣除额成数较高之减税优惠,如:企业经教育部专户(专户每年可收受总额为新台币30亿元)捐赠予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可于捐赠金额新台币1,000万元内,以150%费用列支。期望透过本新增条款,使运动产业发展环境更臻完善。

体育署表示,为因应运动产业日新月异之发展,适度检讨「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确有必要,本条例能顺利通过三读,有赖立法院朝野党团共同支持及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各委员及其他委员的热心指导,同时感谢相关部会尤其财政部的鼎力协助,体育署期盼透过本次「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之修法,能为运动产业带来新气象,建构我国更优质运动产业发展环境。后续体育署将会同相关部积极办理本条例子法及相关配套措施之拟(修)订工作,以创造未来运动产业发展的繁荣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