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国防自主 立院三读《国防产业发展条例》

国防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三读,副院长蔡其昌敲槌。(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31日三读通过《国防产业发展条例》,明定厂商分级制度、查核机制及相关奖励制度,并规定主管机关经济部应辅导合格厂商拓展军品海外销售市场,落实国防自主与经济产业发展的双赢目标

三读条文明定,为让依法设立的国内法人机构团体,在符合国防安全管控情况下,得争取参与国军列管军品研发、产制、维修机会,因此立法明定相关厂商资格级别认证制度,订定厂商分级制度为甲级、乙级丙级,主管机关则应每年定期对合格厂商及列管军品得标厂商的下游供应厂商,持续办理安全查核等。

条文也规定,主管机关及经济部应以推动符合国外原厂认证的国内认证制度为目标,未达成目标前则应协助合格厂商取得国外原厂认证。主管机关及经济部应辅导合格厂商拓展军品的海外销售市场,并协助其依规定申请办理推广贸易业务补助。

此外,条文也规定,为扶植、刺激国内国防产业的发展与升级政府或相关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国防产业专长领域项别及需求奖励合格厂商,奖励方式则包括「捐(补)助」、「资金技术投资或授权」、「优先采购军品」、「提供融资优惠利率」。

另外,三读条文也明订,列管之军品研发、产制、维修的关键零组件原料,不得来自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其人(居)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于第3地区投资的法人、机构或团体。但因特殊需要经主管机关会商其他主办机关同意者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