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产学创新条例》 国立大学与企业可合办研究学院

▲立法院三读通过产学创新条例》,未来国立大学企业可合办研究学院 。(图/资料照)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4日三读通过《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人才培育创新条例》草案,开放国立大学与企业共同创立「研究学院」,未来国立大学将可与企业合作设立研究学院;而国家重点领域则将由跨部会组成的审议会择定。

三读条文明定,为促进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人才培育创新,提升国立大学研究发展成果效益,培育高阶科学技术人才,强化产业竞争力,特别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大学法》、《学位授予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三读条文,研究学院将以小规模推动,建立可控可防的创新场域,并具有独立编制及预算;在资金来源方面,产业创新条例规定应以企业投注为主 、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补助资金源于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条例并明定企业投资额度须超过国发基金数额

三读条文规定,主管机关应设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审议会,审议会设置委员15至21人,每届任期4年,包括主管机关、国家发展委员会经济部科技部及其他相关部会之政府代表、学者专家及产业代 表,由主管机关指派之代表担任召集人

三读条文明定,政府代表应不得少于委员总数2分之1;任一性别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3分之1。委员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三读条文也规定,审议会之委员及其配偶、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不得担任监督会及管理会之委员,亦不得参与研究学院办理之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项。违反规定者, 由国立大学解除其监督会及管理会之职,并终止其参与研究学院办理之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项。

▲立法院长游锡堃敲槌三读。(图/记者屠惠刚摄)

三读条文明定,研究学院的资金来源,除了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之拨款,自筹收入则包括学杂费、推广教育、产学合作、政府科研补助或委托办理、场地设备管理、受赠、投资取得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三读条文也规定,属于合作企业基金者,每年提供资金额度,不得低于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拨款额度。至于研究学院的研发成果收入,有一定比率要提供国立大学,用于改善师资、充实设备及其它校务发展支出。

三读条文明定,研究学院所提出的「创新计划期程为8年以上、12年以下,经主管机关规定核定办者 ,应考量办理绩效,每次延长期限为8年以上、12年以下。

三读条文也规定,创新计划结束前,研究学院应提出结果报告,并得同时提出续办之申请,经管理会及监督会审议,送校务会议通过,于创新计划结束6个月前,由国立大学报主管机关。

此外,三读条文也设置研究学院的退场机制,包括对学生与人员的后续协助,明定若研究学院停办,国立大学应辅导学生转入其他学院,并就原修习的学分,依相关规定从宽予以采认抵免。

另外,根据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审查时的附带决议,学校申请设立研究学院时,不能跟中资企业合作,投入研究学院的资金也不能有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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