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春发/基于专业与分工并回归执法程序 何来放水?

▲有线电视头端。(图/记者季相儒摄)

庄春发/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最近竞争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属于内规的处理原则「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有线电视相关事业规范说明」进行修正,将第三条「市场界定」的第二款与第三款删除,以及第十三条「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频道节目差别供应行为」删除,立即引发许多媒体的质疑与揣测,并引述NCC主委的说法,认为对此修法对市场影响很大,会再跟公平会主委讨论,部分NCC委员也对这项修正十分惊讶。

公平会放水?

质疑公平会似有协助「管制放水」的嫌疑,想让特定的MSO有线电视集团,因为市场占有率分母加入MOD的收视户之后,会使特定有线电视集团的市场占有率大幅降低,可规避有线电视法第二十四条「总收视户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限制。

至于「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频道节目差别供应行为」的删除,记者则引述业界人士的说法,认为系统商常常不乐见频道上架MOD平台,过去就曾发生频道商拿到频道执照后,仍无法在有线电视上架的情形,这次删除「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有线电视相关事业之规范说明」第十三条的规定后,可能让频道商在谈判上架上更为困难。

中华电信MOD。(图/中华电信提供)

检视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有线电视相关事业之规范说明」修正的总说明后,可以发觉公平会认为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差别待遇的行为,在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主管的法律:卫星广播电视法已经阐明,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以及他类频道节目供应事业之差别待遇行为,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之规定「不得对各平台给予差别待遇」。

依公平会与通传会之协调2019年有关工作划分的第二点第四项说明,则认为差别待遇之行为,主管机关通传会的卫星广播电视法已有相关之规定,就依主管机关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须烦劳「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有线电视相关事业之规范说明」再行赘述,以免产生「法律竞合」的问题,同时间则可以确实落实部会专业分工精神

早期公平会为防止市场上事业的垄断,对于事业限制竞争的行为,采行事前公布独占事业名单,以及市场上市场占有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事业名单,当其与其他事业结合时,必须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申请许可,以防止事业做大变成市场上的垄断者。换言之,该规定在于「事前」防止市场出现过大的事业,从而出现市场力滥用的行为。

▲mod频道。(示意图视觉中国CFP)

但是几经执法之后,竞争主管机关事前公告独占事业与市场占有率超过三分之一事业名单的做法,等于是白忙一场。因为实务上独占力滥用行为发生时,要界定事业是否属于独占事业时,主管机关仍然要重新进行产业调查,搜集所需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判定市场力滥用的事业是否属于独占事业。

结合的管制情形,亦复如此。必须在事业有结合行为时,才能利用当时的市场产业的资料进行分析,以确定申请结合之事业,是否有事前申报的义务。

换言之,要确定行为发生的事业主体身分的工作,事前所获得的资料与计算结果,只能当做参考。真正执法时仍然要重新进行资料的搜集与统计分析,不能完全依赖过去的资料与分析结果,进行事业违法与否的判断。

公平会删除「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有线电视相关事业之规范说明」第三条「市场界定」的第二款与第三款的理由是,公平会近期观察到视讯市场数位汇流趋势已不可挡,市场上有些用语、概念已不太适合,因此必须进行调整。

▲公平会删除「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有线电视相关事业之规范说明」第三条「市场界定」的第二款与第三款。(图/视觉中国CFP)

在执法的重点两个部会是有些差异,公平会对市场的分析主要着眼在事业特定行为对产业竞争的影响,NCC有线广播电视法则有明确的市场占有率不能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其实背后与公平的精神相通,希望市场不要出现过大型的业者,以免产生市场力滥用的可能。

公平会采行市占率是因为公平交易法母法有既定的规定,市场如果发生结合之情形,公平会应当会依个案来认定特定结合是否会伤害到市场竞争,以及能够带来整体经济效率的利益进行综合判断,公平会必然跟NCC做相同标准认定,因为两个机关执法的考量面向可能有些许的不同。

合理的决定

总之,由以上之分析,可以发觉公平会删除「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有线电视相关事业之规范说明」第三条「市场界定」的第二款与第三款之后的效果,不必然会像一些媒体所质疑的,立即会轻率将视讯市场直接扩充包含MOD,甚至是OTT的客户数包含在同一市场的分母,从而为特定媒体集团管制的解套,可以进一步收购其他的系统商,似乎是多虑了。

公平会会做的应该是像其他的个案一样,要认定多频道媒体视讯公司是否处于同一市场时,一定会进行审慎的市场调查分析,才会决定市场的范围要界定多大,要放那些媒体进来,用专业的术语说,公平会应该会审慎决定「相关产品市场」范围。决不是像一些媒体所臆测的,改了管理规则就是为特定媒体集团解套。

大丰有线电视。(图/资料照片)

倒是要提醒NCC的,在当前新型多频道视讯媒体进入市场时,现行的法令规定,因为不能与市场的技术进步齐头共进,甚至是完全忽略市场竞争者所面临的情况,以至于常常发觉在视讯市场出现「一国两制」的不合理现象。

因此造成多频道视讯市场竞争管制的不公平,使得早进入市场的业者受到相对不利的对待,为让相同或相似的媒体经营者,能够在相同的法制规定下获得相对公平的对待,实有必要对当前多频道视讯业所面临的法制,进行全面性之检讨与分析。

至于「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有线电视相关事业之规范说明」第十三条的删除,基本上是为解决法律的竞合问题,让机关间专业与分工的精神能以落实,社会实不能对能够与时俱进修正法制缺失的机关,进行无的放矢的批评。要不然以后会有那个机关愿意进行法制效率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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