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修正劳基法何来「霸王」?符合现实才能确实执法
▲劳基法修正案已三读通过,但加班时数的延长及补休假方式等却引来许多争议。(图/记者季相儒摄)
文/林毅智
劳基法于近日通过后,争议仍然不减,对于7天是否必定得休一天不可,或者是轮班间隔应该多久才是过劳,或许是值得讨论的议题。但令笔者不解的是,此次新增的加班补休条文(第32之1条),不仅是让劳工依意愿选择加班费或补休,且由函释明确入法,理当是对劳工权益的保障,却被说为「霸王条款」、「严重损害劳工权益」,不知是批评者根本没有看过通过的法条文字,还是只凭自己认知中的恶老板会恶意违法、强押劳工就范,于是批评修法无用,视为「倒退」?
日前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投书见诸报刊,特别针对第32之1条,批评新增条文容许休假日的加班时数以1:1方式折抵补休,严重损害劳工权益。投书中还提到,法条中无明确规范补休期限,恐让许多劳工在旺季时过劳加班,不仅拿不到加班费,又要在淡季时被迫同意补休。
身为学者的委员们可能不了解,现实上,很多企业(以及公务机关)就是以1:1换补休的,对劳工权益也不见有什么「严重损害」,如果劳工真认为补休不合算,法律也明定可依意愿选择加班费。再者,虽然法条中没有明文规定补休期限,但劳动部已明确宣示将增订施行细则,规定需在年度内结清,不会有选择了补休却永远休不到,也没加班费可拿的法律漏洞。
过去一段时间里,很多人提出基层劳工的悲惨故事,成了批评者反对劳基法放宽管制的理由。但许多提出的故事及班表,都和本次修法无直接关联,而是跟毫无法遵概念的「惯老板」比较有关,也因此本来就违法的班表,在此次修法后,也不会自动变得合法。另一方面,依照政府的说词,这次修法其实正是为了那些弱势劳工──在利润很薄的小公司里,弱势劳工因前年的劳基法修正,一个月就少了2,000、3,000元的加班费,难道法律是要提高加班费、让老板不准他们加班,才是维护劳工权益吗?
▲部分劳工权益受损问题并非法律不妥,而是执行有落差。(图/记者屠惠刚摄)
这确实是一个困难的抉择。因此,让法律变得更加弹性,让想赚加班费的人加班、让想休假的人得以休假,或许是个解套。不过,无论如何,这次的修法并不是什么天翻地覆的改变,总工时没有改变,周休二日的现状也没有改变,甚至过去从未实施过的轮班间隔11小时,3月就要上路了,那些需要排班的企业人事,又要开始大伤脑筋了。在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说是「史上最恶修法」,未免太过言过其实。
在沸沸扬扬的劳基法论战后,很多网红突然都摇身一变成了劳动法专家,这其实是件好事,至少有更多人,尤其最应了解劳基法的资方及人事们,想必在耳濡目染下,都更了解劳动法令。而政府也因为这些争议,加强、增补人力,如屡屡被媒体点名的台铁班表,已由行政院核定增加2,818人,今年就会招进954人,陆续补足人力,避免因人力不足造成基层人力紧绷的情况。在媒体及大众高度关切下,未来劳检的强度及施行细则的制定、人力的增补,必定也会受到强力的监督。
总而言之,对于台湾的劳动环境而言,此次弹性化的修法并不是恶化,反而是正常化、进步的开始。毕竟,大部分劳工权益受损的问题(包括那些极端的班表),其实不是在法律太松,而是在执行的现况上。当法律执行有问题时,笔者认为,我们更应该要想清楚如何解决执行面的问题,例如让资方及劳方都更懂得错综复杂的劳动法规,以及确实落实劳检等,而这也有赖大众持续的有效监督。
●作者林毅智,研究人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本报保留删修权。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