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时数有上限 职安署提醒确实遵守劳基法
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每日正常工时不得超出8小时,连同延长工时单日亦不得超过12小时,全月延长工时原则不能超过46小时;此外,雇主应使劳工每7日有2日休息作为例假与休息日,即便劳工同意于休息日出勤加班,也不能让劳工连续出勤逾6日以上。另依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如雇主使劳工常有轮班、夜间工作、长时间工作等异常工作负荷,而影响劳工身心健康等情形,也应妥为规划及采取必要之安全卫生预防措施。
职安署强调,企业可能因为旺季赶工有使劳工加班需求,或劳工为了赚取加班费,主动向雇主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但都应该在法令规范的合理限度为之,雇主如未能善尽管理义务,导致违法情事发生,除将遭受处罚外,如因而肇生职业灾害,恐另担负刑责,因此呼吁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职安署提醒,如劳工朋友发现雇主有违反劳动基准法等相关法令,可利用劳动部24小时服务之1955专线提出申诉,受理后均将由各地方主管机关派员实施检查,并依法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