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押签本票还砍伤人 法官认非穷凶恶极轻判

陈姓男子等人押人砍伤胁迫签本票,获台南地方法院轻判。(本报资料照片

高雄市吴姓男子去年9月初在台南被4人强押到嘉义汽车旅馆,小腿还被砍2刀,因心生畏惧被迫签下30万元本票,经支付10万元才得以脱身就医。事后,4人中有3人被逮捕法办,台南地院认定他们不算掳人勒赎,22日变更起法条改依加重强盗罪,判处主嫌陈姓男子徒刑4年8月,另2人处刑4年5月、3年10月。

据查,陈男因与吴男借贷发生纠纷,去年9月6日晚上佯装要再借钱,将吴男约到台南麻豆后,即伙同李姓、余姓及在逃通缉中的彭姓男子控制对方行动彭男持刀朝吴的小腿砍2刀。最后4人更开着被害人的汽车,将吴押往嘉义1家汽车旅馆软禁,并逼迫签下30万元本票。

由于吴男没有现金,向友人求助,经与陈男等人斡旋后,先汇出5万元取信对方,再约碰面支付1万元,连提款卡也被陈男拿去盗领4万元,合计支付10万元后,吴才被丢包到部立嘉义医院,经就医后无生命危险。

台南市警方获报先策动陈男投案,再追缉李、余2人到案,台南地检署则依强盗与掳人勒赎等罪嫌提起公诉。不过,台南地院审理后,认定3嫌并非掳人勒赎,仅依加重强盗罪轻判陈男4年8月、李4年5月、余3年10月。

合议庭指出,被告目的是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主观上并没有借由掳掠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换取相当对价之意,加上最终也只取得10万元,金额社会认知的对价存在大幅落差,难以认为与「赎身」概念相合,因此变更法条改依加重强盗罪论罪

合议庭还认为,3名被告仅因一时失虑致罹重典,且在犯罪过程中,虽造成被害人受伤,但仍积极提供包扎救治,未再施加暴力,最后还将被告送医诊治,显见并非穷凶恶极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