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黑洞难究责

徐耀昌抛「一人一信救苗栗动画,再批刘政鸿。(图/翻摄自徐耀昌脸书)

作者吴景钦(博)

苗栗县负债已高达六百多亿,致被形容台湾希腊,面对如此的财政黑洞舆论矛头指向县长刘政鸿。惟若欲对其为法律,尤其是刑事究责,却存有诸多的障碍

针对地方首长乱编预算、浪费民膏民脂的行为,当然可以法定刑为七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务员受贿罪,来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惟此罪刑罚虽重,却须证明主管的公务员有收受来自于私人金钱利益,且具有贪污的对价性才足当之,否则,就顶多涉及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法定刑在5年以上的图利罪。

只是关于图利罪,在主观上须明知违背法令,亦得有人因此得到利益,方足以该当。故如苗栗县般,即便浪费公帑的行为明显,却因预算都经过议会通过,致难合致于明知违法要件,甚且这些对外招标的活动或建设,就算对地方毫无实际效用,但毕竟有一定的产出外观且付出相关的成本,得标厂商能否称为得利,实也有疑问。

又如某些科学园区划定或都市计划更新,可能带来周边不动产的价格上扬,若有主事的公务员因拥有该区域所有权,似可以图利自己来论罪。惟此等计划不仅要经议会审查,更可能由中央机关核准,在无形中,就会稀释图利的不法性,甚且在价格上扬乃属反射利益下,欲成罪的机率,实就显得更低。若查无此等关连,则在图利罪不处罚未遂下,主事者就可轻易逃脱刑罚的制裁。这也让人思考,于未来,是否有必要在贪污治罪条例里,将我国已立法通过的联合国反贪公约,即其中第19条的公务员滥用职权行为入罪化,以来填补治罪漏洞

而不论图利罪能否成立,针对涉及重大贪渎的情事,侦查机关总该主动调查才是。惜在刘政鸿担任县长任内或卸任后,都有民众检举或告发,但检察机关廉政署,要非侦办速度缓慢,就是以查无实据签结。即便不论背后,是否有政治的考量,如此的侦查专业效率,实难令人苟同,更是对台湾设立诸多反贪机关的极大讽刺。也因此,民意机关未发挥事前监督功能肃贪机关未能于事后速为侦查与诉追,也是助长乱花人民血汗钱的帮凶。

长久以来,主政者就惯以兴建公共建设与举办大型活动来浮乱编列预算,其所能带来的政府税收,实相当有限,反看到台湾到处林立蚊子馆,及为满足首长虚荣心且昙花一现的烟火秀。而苗栗县,不过是将此现象发挥到极致的典范,但其他县市,甚至是中央政府,又何尝不是处于五十步与百步之境地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