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追诉!最高检从严追究财务造假刑责,“帮凶”或难免责

央广网北京8月16日消息(记者 孙汝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

《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央广资本眼分析指出,财务造假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还是违法成本太低,尤其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还是不高。

臧小丽表示,中国证监会每年认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至少有几十起,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是不多,少数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判刑较轻,有些被判缓刑或者三年以下,这就容易造假成本与社会危害后果不匹配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加大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尤其是刑事追责的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臧小丽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答》重点就是从严追究财务造假的刑责。这个“严”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财务造假引起的刑事责任以后可能不止一个罪名,会数罪并罚。比如有的公司造假是持续行为,既涉及上市时财务造假,又涉及上市以后的增发股票造假,还有上市完成后每年的财务报表造假,那么就可能被同时追究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两个罪名。这个最典型的就是乐视网一案,依照最高检的《解答》,后续乐视网一案不排除会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的可能。

第二,财务造假的“帮凶“可能也会被追究刑责。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个系统工程,配合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资金空转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后续可能会以合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逃税罪等被追究刑责。

第三、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可能会被定罪。明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故意帮助提供虚假证明的是造假共犯,而实践中更多的是“非故意但不勤勉尽责的中介“,依最高检的《解答》,严重不负责任的中介,也应当被追究刑责。

臧小丽律师认为,以后如果能将最高检的这份财务造假犯罪案件追责标准落到实处,造假违法成本就会陡增,从而能真正达到减少造假、净化资本市场的社会功效。(央广资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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