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气爆与法律究责的困难

吴景钦

雄气爆造成重大伤亡,事后的法律究责成为现阶段的重要课题。只是以现行法制,关于法律的究责,过程不仅漫长,也将面临重重的障碍与困难。

对于造成此次惨剧元凶,当然应给予最严厉的刑罚制裁,惟在此等刑事究责时,马上面临的困难是,该归责的对象到底是谁?虽然目前各界将矛头指向李长荣化工,但由于高雄地区向来即是工业重镇地底下埋设之管线错综复杂,会造成如此重大的灾害,实非一日之寒,也非仅是一家厂商之问题,而可能是长期且集体性环境犯罪的结果。

只是刑法上对于共同正犯的成立,必须有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则在此种公安事件,仅可能被认为是业务过失而非故意,就无法以共同正犯来集体课责,致必须个别为认定,责任就因此被切割。又是否为肇事者,必须证明因果关系之存在,但像此次事件,其所爆炸的范围威力,有可能会将异常与瑕疵的管线炸裂,则在证据难以还原,甚至已经灭失下,不仅元凶难寻,也让厂商有相互卸责的可乘之机。

即便最终找到归责的厂商,但在刑法的业务过失致死罪、失火罪等,不可能处罚法人下,究责的对象就为底下的自然人,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经营者。只是企业高层亦可以「只决定公司决策、不参与具体执行」之理由为推托,若最终处罚的对象为第一线操作的从业者,则此种究责,就难免于不正义之质疑与批评。

而在刑事上究责困境,也会反应民事求偿上。尤其此次爆炸案所造成的财产、非财产损害极为严重,求偿的金额必然庞大,原告提诉时必须缴纳的诉讼费用,即易造成诉讼障碍。而在民事诉讼乃采取处分权主义下,关于肇事者是否有过失、是否有因果关系,都必须负举证责任,即便被害者可申请法律救助,并采取集体或团体诉讼的方式,但在面对被告方具有专业资讯优势下,原告方必又陷入「举证所在、败诉所在」之困境。

原告就算最终能取得胜诉判决确定,则以目前有形、无形损害的范畴,恐达数百亿,若仅由一、二家厂商为数亿、数十亿的赔偿,即显得杯水车薪。甚而在判决何时确定,亦属遥遥无期,不仅该负责的厂商可能已经脱产或破产,对期盼重返家园被害人来说,更属缓不济急。

也因此,在加速法律究责的同时,如何尽快帮忙灾民回复原状实属当务之急。而在面对庞大的重建经费资源,立法院实有必要比照八八风灾通过特别条例,以特别预算与多元筹措财源的方式,方足以应付此等局势。若不如此,逝者难以瞑目、生者亦将在漫漫长夜中哭泣。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