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类的鉴定,是否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觉得,这个问题其实是个市场问题,只要市场上的买卖双方认同,鉴定方式就是成立的。

比如说现在民间的书画交易,跟翡翠宝石一类不同,基本没有任何说得过去的鉴定机构存在且提供鉴定服务,而提供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也需要走司法流程,且还不一定能鉴定对。但是民间书画市场客观存在,我们还是遵循民国下来的最传统的买方自鉴的原则,最多搭载一个线上交易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迄今为止,我个人收藏古代书画作品也有近6年了,没有发现有什么巨大的争议存在,反倒是几乎零争议。几乎所有买家都认为如果我买错了是我自己打眼,认了,纯当交学费,而不像老翡翠领域那么多的乱象,一会儿来一个打假的,一会儿来一个辐射超标的。

即便是在现在的拍卖会上,藏品也是不保真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事哪里来的呢?鉴定乱象和诈骗罪导致的。因为有一群人为了利益变白为黑,指鹿为马,导致整个行业很浑浊,买家不知道该信谁。而且文物类的鉴定,之所以一直是不保真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是,文物类的鉴定与产品类的生产截然不同,整个鉴定结论确实是无人可以兜底的。笔者之前提到过,就算是王羲之本人穿越过来他也不能说某幅法帖不是他写的,就算他这么说了,他也没有认定的资格,他的认定结论依然不能作为法律判决的基础。

国家队出马做“文物认定”是否可以呢?某种程度上,可以给司法判决结果一个最权威的保障,但是这么做第一依然解决不了鉴定最终无人兜底的事,只是用公权力做了一层担保;第二没有法律支持;第三国家队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而不是提供私人商业服务;第四国家队如果一部分滥用了“公权力”和“公信力”,对市场的危害巨大。

所以笔者觉得,文物类的交易,我们应把“真伪”和“鉴定结论”以及“法律责任”三者区别看待。在过往对普通消费品的“假冒伪劣”,我们是习惯把“真伪”、“检测结论”、“法律责任”三者划等号的,因为它们本来就是一回事。但是在文物鉴定领域,“真伪”、“鉴定结论”(任何机构的鉴定,包含国家队),以及法律责任,这三者无法简单划上等号。“真伪”是无人可以做保的,“鉴定”如果科学,可以把买到赝品的概率降到最低,如果不科学就是乱象;而“法律责任”应侧重于关注有无违背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比如明知是假的却通过各种利益输送来收买鉴定人员出具承担法律责任的证书,或者明明是签了合同约定鉴定方式就是“买家自鉴”但却因为后来向下游出售失败而非要把原来的卖家告上法庭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另外,交易中总是存在某些藏品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保真的,或者在鉴定市场上你买不到合适的服务的。即便是在未来科学鉴定十分成熟,交易繁荣的时候,这类藏品和交易双方依然会存在。比如说有一件老翡翠我买家和卖家都知道是对的,因为我们都是藏家,对老翡翠已经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甚至对彼此也很熟悉乃至本身就是好朋友或者上下游合作伙伴,我们根本不需要出证书也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鉴定服务,就是个简单交易已经足够满足我们,那为什么还非要去跑一套流程?

如果在此类交易中,我们允许引入“国家队”的“认定”,或者非要判个是非,也毫无必要,反而有害,或者给某些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综上,我认为,民间文物类的流通,应该允许多种鉴定形式并存,包括线上交易是否选择“7天无理由”还是“售出不退换”,都应该是合法的交易规则,同样的受法律保护。即便是买家事后反悔也不应该支持买方,更不可能因为卖方卖出的东西最后经谁谁谁认定是假的,就反推“售出不退还”本身就存在故意诈骗。

但是,我们为什么还需要一套科学的鉴定标准和流程?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服务?当然是为了绝大部分需要此类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或者在争诉中法院判决需要取得某些科学合理的数据、证据,和依据。不可能指望所有的司法从业人员都懂文物鉴定才能断案,这是荒唐不合理的。

另外,市场上流通,既然乱象已然存在,那么就一定需要某种科学的、公正无偏的方法,去破除这种乱象。这是鉴定需要依靠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同时确保鉴定人员承担法律责任,流程规范化标准化的基本原因。

最后说到国家层面的“公信力”背书,第一没有反向的不科学的背书即可;第二“公信力”的背书应该依然是针对鉴定的科学方法、仪器、人员、流程等具体鉴定规则上的国家标准层面的背书,而不是以“国家队”的身份亲自跳下来从事商业性质的服务,否则很可能再度堕入公权力或公信力被滥用的坑里。

这些问题需要澄清,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绝大多数民众重度依赖“公信力”的背书,第二大众十分相信这个世界上所有事都应该是简单清楚整齐划一的有个答案的。所以撞上了文物领域这个特殊例外,总会觉得少了点保障哪里说不出来的别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