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父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聚散离合都是人生道路上常见的事情,在爱情中,不同于恋人之间的明确了当的分手,发展到夫妻关系后,其分别所要考虑的不仅是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债务的划分,同时还需要对已拥有的孩童做到妥善安置想,保证其健康平安成长。
那么,对于已经确认离婚的二人,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孩子的抚养费呢?
案例
陈先生和叶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因为二人年龄都较大,再加上不善交际,工作繁忙,被父母不断催促后,没有经过深入了解二人便步入了婚姻殿堂。
在婚后,由于缺少共同话题,陈先生和周女士交流不多,但也相敬如宾,互相包容。一年后,周女士平安生出一个健康活泼的女儿小陈。同时,因工作态度认真,业务成绩优异,陈先生被公司表扬升职,其岗位的晋升令陈先生常常忙于工作,与周女士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
因陈先生醉心事业,周女士担负起照顾女儿的绝大多数时间。由于自己也有工作,周女士经常在中午和晚上来回往返家庭和单位中,长此以往便感到有心无力,难以支撑。然而,在她希望和陈先生商议解决此事时却遭到了陈先生的拒绝,他认为个人工作强度大,很难再替周女士分担。
同时,陈先生表示周女士难以支撑的主要原因是她没有合理安排好个人时间,不应该将过错推到他的身上。这番话令周女士心生怒火,想到二人自结婚起也没有过多的共同语言,自己也没有尝到爱情带来的甜蜜,一番思考后,周女士认为自己和陈先生不合适,随后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对此,陈先生表示同意,二人决定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完成最后的分别。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由于周女士照顾女儿较多,陈先生同意将其交由周女士抚养,二人约定好以陈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予女儿教育、医疗、吃住上的经济支持。
在此之后,周女士带着女儿返回父母家居住,并在其到了适龄年龄时在当地办理了入学手续。在离婚第7年,由于当地物价上涨,女儿学习开销变大,周女士联系陈先生要求将抚养费上调至2000元,并获得了陈先生的同意,二人变更了抚养费协议。
之后,在周女士的贴心照顾下,女儿听话懂事,学习成绩也非常优异。在16岁后,为了减轻父母压力,她开始在寒暑假依靠打工赚取生活费和教材费,但周女士始终认为在这个年龄女儿应当将重心放在学习上,多次劝说她尽量不要出去务工赚钱。
同时,陈先生因为意外发生车祸,导致双腿落下残疾,自己暂时办理了停职手续。因为每日需要入医院治疗,其如今也失去了收入能力和经济来源,想到每月还需要支付抚养费,陈先生希望能够减少抚养费用。他认为女儿如今也能够依靠短期务工赚取钱财,有一定的生活能力,自己还可以选择不支付抚养费。
对此,周女士坚决不同意,她认为二人签订的抚养费协议已经明确标明每月应付的金额,且其符合孩子每月的正常消费标准,而女儿寒暑假只是短期赚取钱财,并非稳定牢靠的工作,陈先生不能以此推卸责任。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将周女士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减少抚养费。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需要知道的是父母法定夫妻关系的破裂不代表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破裂,在本案中,即使陈先生和周女士已经离婚,陈先生仍然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同时,女儿在长大后,对于已经失去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陈先生,也不能主张而父母离婚而免除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
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编(一)第49条规定了抚养费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一般以本月收入是20%~30%给付,而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可以参照同行业一年平均收入或其当年总收入来进行判定。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当时生活的实际水平和子女正常花费标准进行商议,自行约定抚养费数额,商议不成的,可通过诉讼交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也可以选择定期支付。
在本案中,陈先生和周女士便是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并在此后因当地物价变动自主协议变更抚养费,应当给予认可。
同时,我国法律同时规定既可以增加抚养费,也可以降低抚养费。在减少抚养费的条件中,支付的一方需要证明子女在教育、医疗各方面花费并没有那么多,另一方面也需要证明自己当下实际收入没有达到可以支付原先抚养费的水平。
一般而言,父母的扶养义务需要达到子女成年之后,但是在其年满16岁,并以自己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可以达到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时,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本案中的陈先生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失去原有的收入水平,且女儿也存在一定的赚取钱财的能力,可以以此要求在一定范围酌情减少抚养费。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其女儿可以短期务工,但并非生活的主要来源,不可以凭此停止支付抚养费用。
结语
父母的离异不仅仅是曾经相爱二人的痛苦,对无辜的孩子同样也是一种伤害。不论与对方的感情是否有愈合的可能,在决定分开前应妥善处理孩童的照顾和抚养问题,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民法典》规定:父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