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结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常言道:婚丧嫁娶,人生大事。相恋,成婚是不少人选择走的人生道路,而爱情誓约的维系难能可贵,诺言的轻许日久常见。不少爱人曾经的海誓山盟在岁月的磨砺下难经雨打风霜,分崩离析,此时设立的法律婚姻家庭编便发挥了作用。

对于登记成婚的两人,婚姻律法将对二人之间的纠纷划分清楚,妥善处理。同时,它不仅制定了夫妻双方在感情消磨殆尽时的种种条款,在结婚时对二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前提条件。

案例分析一

杨女士和刘先生共同考入同一所大学同一个专业,因学习上和活动中交流频繁,二人很快便互生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大学时光中,刘先生温柔体贴,对杨女士事无巨细表示关心,他的细致和耐心让杨女士很是喜欢。同时,杨女士成绩优异,热情开朗,还是校内学生干部,其身上的耀眼光彩也令刘先生爱慕滋长,与有荣焉。

而后,二人在大学毕业后准备将对方介绍给父母商量婚事。因刘先生提议二人前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应聘工作岗位并闯荡自己的人生,而杨女士父母却认为不应让女儿嫁去离家远的地方,即便杨女士表示前往刘先生所在城市也是自己的愿望,但其家人却始终不能理解女儿的心理,百般阻扰其与刘先生的见面。

这也导致杨女士整日郁郁寡欢,闷闷不乐,精神状态十分不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本案中杨女士与刘先生都是已到适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婚姻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在其表示完全自愿在一起时,双方父母不得因任何原因干涉儿女的婚姻自由。

面对杨女士的执拗,其父母应当有理有据,耐心劝说,尊重她的个人意见,认真倾听女儿的要求和内心真实想法,不强制干涉其婚姻自由。

案例分析二

小芳和小陈是同一村落一同长大的孩子。在小芳19岁时,与同龄的小陈举办婚姻仪式并以夫妻的名义开启了同居生活。

然而,二人在同居中感情相处得并不和谐,常常因为性格上的矛盾以及生活习惯上的冲突导致两人频频吵架,感情也迅速降温。在小芳生下孩子后,小陈因外出赚钱很少回家,徒留小芳一人照顾孩子成长,这也让她心中产生出空虚和落寞,与小陈的感情也不复从前了。

在二人孩子4岁大的时候,小芳正式和小陈提出分开,由她继续照顾孩子,小陈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小陈认为,他与小芳没有正式结为夫妻,其孩童也并非婚生子,不应由他来担负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且1049条规定:结婚需要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本案中小芳和小陈在19岁举办婚礼,不符合我们婚姻法规的年龄限定。且在其符合年龄后也没有前往民政部门进行补办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

规定结婚法定年龄是因当今教育水平以及孩子的认知能力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定的时长逐渐拥有成熟的处事方式和责任感,同时在生理上也发展健全,只有如此才能够更好地维系婚姻的持续。

对于同居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二人,其共同积蓄可按照协议划分,引起争执的,可诉至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进行划分。

对于二人感情存续期间所诞下的孩子,应当将其看作正常的民事个人,按照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小芳和小陈二人都对其有抚养义务,需要保障其教育、监管、生命健康,为其提供相应的照顾和生活住所。同时,对于孩子原因导致他人受到的损害,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小陈和小芳担负责任。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同时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条同法定年龄一起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同时,重婚也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如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生子之后,因个人无法抵住诱惑,又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并拥有了一个孩子。在张先生意外身亡后遗产继承上,虽李女士和刘女士都拥有结婚证明,但因张先生与刘女士结婚时已经与张女士有法定上的婚姻关系,属于重婚,张先生和刘女士的婚姻关系无效,刘女士无法作为配偶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但因刘女士和张先生共同育有一个孩子,其属于张先生的血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先生的那一部分进行继承。

得一人心共白头,尘世鸳鸯是陷入爱河二人的共同愿望,但是因个人心智、自我控制和认知、脾气性格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有部分人难以携手到老。

我国婚姻家庭的规定便是尽量控制变量,对个人不道德,不规范,触犯到底线的行为做出限定,同时规定好成婚前提条件,维系后续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民法典》规定:结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