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婚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感情都会有所取舍,朋友之间要的是精神契合,夫妻之间要的相互忠贞与陪伴,只有父母对孩子的感情,才是不掺杂任何权衡利弊的,为了孩子,父母甚至可以牺牲所有。

因此,在当下社会中,我们常常能够看到年过半百的父母,即便彼时的他们已经到了可以享受生活的年龄了,但还是为了孩子的未来发愁,甚至还为了给孩子减轻负担,将大半积蓄拿出来为孩子购买婚房。

可并不是每段婚姻都会如同父母那般白头偕老的,虽然父母都是希望孩子的家庭和和美美,可当涉及到原则性问题,矛盾无法调解时,离婚才是二人最好的归宿。

只是,离婚势必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人们都知晓,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绝大部分收益、报酬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二人都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倘若是夫妻离婚,在民法典规定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婚房,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基于这一点,主要就是从《民法典》中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出发,有以下五点,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分配的权力。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以上几点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婚房,则就不能简单的划分到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共有三种情况。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李女士在与丈夫王某结婚前,就是看中了他的家庭条件不错,本身事业有成,父母也早早的为他准备了婚房,所以当双方在相亲之后,考虑到年纪已大,彼此聊天也合得来,在相处了一个多月之后,就定下来这门婚事,结为夫妻。

可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李女士终究还是没能与王某度过七年之痒,两人因性格不合提出了离婚,只是,在面对财产分割方面却有了争执。

在李女士看来,婚后所居住的房屋是婚房,既然结婚了就相当于也是赠送给了自己,无论如何自己都应该分到一部分房产。而王某则认为,这个房产是父母给自己买的,不说房产证填的是自己名字,房贷更是在婚前就已经付完了,哪有旁人结婚还能分走房产这种事。

基于这一点,即便两人闹到法庭,最终也是李女士败诉,主要原因就是,该房产是王某婚前所得,虽说是父母赠送,但李女士并未参与到任何房产份额,且房产证上只有王某一人名字,从房屋所有权来看,更是与之无关。那么对于王某的婚前财产,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也就无需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当中。

二、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

这一点有两种情况。一般来讲,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并赠送给孩子,这是属于《民法典》中对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受赠财产,因此是被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当中。但另一个情况则是,父母所赠送的房产,如果额外说明是赠送给自己孩子的,那么孩子的配偶在离婚时,就无权从该处婚房中分得任何的财产,毕竟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又与上述不同,涉及到赠予与夫妻共同财产两方面。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婚房,为了减轻孩子的负担,但又没有能力承担全款房屋购买的资金,因此就会付首付。对于这个首付,跟前面第一项不谋而合,是属于父母对自己孩子一方的赠予,倘若子女家庭离婚,父母承担的这部分首付,是可以按照房屋增值部分不参与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的。

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就是涉及到了夫妻共同财产。毕竟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后,两人所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即便存在这种家庭模式:丈夫薪资用来还房贷,而妻子的薪资用来日常生活。还贷部分因为是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同样也是承担了一半,在离婚的时候,妻子就可以从还贷部分入手,根据房屋增值对还贷部分与丈夫进行财产分割。

结语

以上便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婚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的三种基本情况。婚姻从来都不是交易,所以部分人想要借以婚姻来让自己获得更好的物质生活,乃至以后生活无忧,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依据,人只有脚踏实地的依靠劳动,才是未来最坚实的保证。

《民法典》对离婚财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也是为了防止有意之人心怀恶念。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没有人不希望自己所遇的伴侣,是能够与自己惺惺相惜之人,白头偕老是人们的夙愿,父母之所以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也是这个出发点。法律的存在,便是在这种人伦道德的基础上,保证了每个人的正当权益,让社会风气得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