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2年?
从懵懂少年到长大成人,父母口中的念叨也从读书学习逐渐变成了工作结婚。然而,婚姻的维系并非简单的一句“付出就会有回报”能够概括的。不管是读书还是工作,其主要作用点都在于个人的努力,但婚姻却需要两个人的共同的付出。
在此基础上,有些人能够缔结良缘,携手到老;也有人孜孜以求,却总是遇人不淑。在察觉到自己在一段感情中已经身心俱疲之时,应该即使掉头,抽身离去。
我在国法律关系中,倘若只是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在确认已有感情破裂的情形时,调解无效后,应当予以支持。
那么,属于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夫妻二人已经分居满二年”的具体情况该如何认定呢?
案例一
胡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后来两家商议好结婚事宜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相互认识时间并不长,二人属于“闪婚”之列,胡女士在婚后的生活中与张先生频繁发生矛盾,二人都对对方感到难以忍受。
与胡女士不同的是,张先生的父母很看好孩子的婚事以及家庭的圆满,面对张先生在电话里对胡女士的抱怨总表示希望他能够大度一点。因父母年事已高,再加上自己因工作已经将婚姻之事一拖再拖,张先生虽然内心不满,但并没有想过与胡女士分开。
因二人在生活中起床时间、洗漱习惯都不相同,张先生便搬离主卧,来到次卧居住睡觉。二人维持着这种生活方式度过了两年半的时间,在此期间胡女士曾与张先生多次交谈,希望能够改善二人关系,但张先生始终反应平平。
面对丈夫的冷淡,胡女士不堪忍受,决意与张先生离婚,并以二人分床而睡时间达到2年为理由,认定她与胡先生已经达到感情破裂中分居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支持离婚诉求。
案例二
赵先生与杨女士是青梅竹马,从小一起长大,二人关系亲密。到适婚年龄以后,杨女士与赵先生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结为眷侣,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大学毕业后,赵先生不再选择继续深造,而是入职某公司工作。杨女士则成功考研,就读于某知名大学。因身处异地,二人的联系渐渐少了,平日里也缺少共同的聊天话题。
同时,赵先生性格较为敏感,杨女士在与其通话时不经意间聊到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以及读研感受,却让他感到自己的学历难以与杨女士相持平,内心也对此感到不安和难过。
之后,杨女士在毕业之后来到赵先生所在城市工作,因二人工作地点不相近,杨女士另外租了一间房屋作为暂时居住点。这也让怀着激动等待杨女士毕业到来的赵先生心生不满,并流露于言语之间。
此后二人频繁发生争吵与摩擦,赵先生认为自己与杨女士的情谊并不是他理想中夫妻相处的模式,与杨女士提出离婚,却被对对方拒绝。
杨女士觉得自己与赵先生只是因分开时间过久产生了隔阂,并非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无奈之下的赵先生只得将离婚诉求告至法院,表示自己已经与杨女士异地分居多年,可以视为感情破裂,请求法院支持他的诉求。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分居2年是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一旦认定后,若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法院应当支持提出离婚一方的诉求。
在认定分居上,法律很难认为分床不分房属于分居的情形。因经济水平的限制,部分夫妻虽然感情破裂,但仍然在一个房子里居住,但不在同一张床上睡眠。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其分居的事实做出举证,外人也难以分辨夫妻二人在私人空间发生的具体事务。在诉讼过程中,若另外一方对此并不承认,则由此主张的离婚诉求将不被认定为符合分居满2年的法定情形。
在张先生与胡女士的案件中,如果张先生不同意离婚并不承认二人分床而眠的事实,或表示分床睡眠的是其他原因导致的,而赵女士又无法对此做出证明时,其主张很难被法院采信。
同时,分居满2年被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其所要求的必要前提是二人是因感情不合才彼此分居的,而非由于工作、学业、住房等其他要素导致的分居。
在赵先生与杨女士的案例中,虽然二人确实多年处于分居状态,但其主要原因在于杨女士的学习场所与赵先生的工作地点并不在同一处,且二人之间在爆发争吵前有多次通话聊天情形,并不能认定其是因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赵先生主张的离婚原因也不能够被法院认可。
通常情况下,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依据有:1.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租房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3.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并保留邮寄凭证;4、双方能够证明感情不合的书信、电子邮件、人证等。
结语
婚姻的美满绝非一人努力可以成功,而是需要两个人的相互扶持,共同维持。在出现矛盾时,应当及时交流沟通,互相包容、体谅、理解,而非咄咄逼人,口出恶言。当发现感情难以维系之时,应查阅、理解相关法律条文,主张合理的法律条款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