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夫妻冷战5年无性生活 中医尪诉请离婚法院准了

阿德在诉状中指出,两人婚后曾一度和谐,但随着小美对其态度渐渐冷淡,夫妻间的争执日益频繁,且已长达五年无性生活。(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屏东一对夫妻阿德(化名)与小美(化名)于民国9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逐渐破裂,最终导致阿德提出离婚诉讼。屏东地院进行言词辩论后,针对双方婚姻问题做出判决。准阿德与小美离婚。并裁定对双方所生未成年女儿之权利义务,由小美单独承担。

阿德在诉状中指出,两人婚后曾一度和谐,但随着小美对其态度渐渐冷淡,夫妻间的争执日益频繁,且已长达五年无性生活。阿德强调,小美执意将女儿送往加拿大留学,并由其负担庞大的学费及生活费。尽管如此,小美出国后却鲜少与阿德联系,并在某些时段拒接来电。最终,双方于113年6月因无法再继续维持关系,逐渐断绝联系。阿德认为,两人婚姻已无法挽回,符合民法第1052条规定的「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阿德表示,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女儿的生活费用由阿德所经营的中医诊所维持。阿德与女儿的感情深厚,并计划将其接回台湾继续学业,并提供其良好的生活条件。针对子女扶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小美应支付每月10,096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为止。

小美则反驳称,阿德所描述的婚姻破裂情形并不完全真实。小美指出,双方在女儿出国后,依然保持婚姻中的互动与关心,并于2023年8月回台探望阿德,并表示愿意维持婚姻。然而,小美也提到阿德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忠诚义务,并与小三有过暧昧行为,甚至在阿德与小三的关系曝光后,提出诉讼并以35万和解。小美认为,尽管婚姻面临困难,但责任并不完全在自己,反而是阿德有较大的过错,因此不应准许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阿德的说法具有可信度,并判定双方婚姻已无和好可能。法院指出,若夫妻之间的情感与共同生活已无基础,且已无复合希望,则应视为「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决阿德与小美离婚。并裁定对双方所生未成年女儿之权利义务,由小美单独承担。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