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嫁日本…控告夫暴力诉请离婚 法院:这里是台湾!无法受理

台籍张姓女子控诉日籍丈夫暴力倾向为由向桃园法院诉请离婚,法官以无审判权为由驳回张女之诉。(示意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台籍张姓女子于2009年与日籍男子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居住在日本并育有1女,张女控诉日籍丈夫经常无故殴打她,甚至还将仅2岁女儿关进厕所,因不堪长期同居被虐待后来返台定居,日籍丈夫虽曾返台探望妻女但仅停留短暂数日即返回日本,张女以丈夫有暴力倾向且扬言要杀害她,且完全未负担她与女儿生活费用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桃园地院以张女向无审判权与管辖权之法院提诉讼为不合法,驳回张女诉请离婚之诉。

桃园地院判决书指出,张女与日籍男子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于日本,2人并共同育有1女,张女向法院主张,日籍丈夫有暴力倾向,时常无故殴打她,还曾将仅2 岁女儿关进厕所,因不堪长期同居被虐待,于2014年7 月搬离日本,带女儿返回台湾,但丈夫从未负担母女生活费与扶养费,甚至还在书信中扬言要杀害她之意,因此向桃园法院诉请离婚。

法院查出,张女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日籍丈夫则为日本籍,2人结婚后共同住于日本,张女携女返回台湾后,日籍丈夫曾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2013年11月与2015年2月,共计4次来台探望妻女,但仅停留3至9日后即返回日本,张女主张法院应有管辖区,因此提出离婚之诉。

法院认为,针对张女所提离婚之诉,2夫妻住所地为日本,张女也自陈离婚事由发生地均在日本,若认为桃园法院有管辖权,无论在调查证据或诉讼程序进行,将无端耗费台湾法院之劳力时间费用,对纳税人之负担显不公平,且居住于日本之日籍丈夫显有不便,对其诉讼权保护尚非周延,增加当事人与台湾法庭诉讼之负担,与家事事件法第53条第2 项「被告在中华民国应诉显有不便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认我国法院对本诉讼案并无审判管辖权。

桃园地院表示,张女向无审判权及管辖权之桃院地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不合法,且桃园法院无法移送于其他有审判权及管辖权之外国法院,张女诉请离婚之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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