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判决 外遇家暴可诉请离婚

宪法法庭书记厅长许辰舟(左)及司法院发言人张永宏24日说明《民法》有关外遇诉请离婚的部分规定违宪,法务部称2年内会完成修法。(林伟信摄)

方姓男子外遇后打官司要和妻子离婚,因他是「有责」一方遭判败诉,且一辈子不能诉请裁判离婚,他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并案审理后,认为《民法》1052条第2项但书规定及法院实务见解,不论是否超过「相当期间」及导致「个案过苛」,都剥夺方男离婚机会,24日判决此部分违宪,相关机关要在2年内完成修法;未来修法完成,凡有偷腥、出轨,或对另一半家暴者,经过一定时间后也有机会可诉请离婚。

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昨日表示尊重,将依照宪法法庭判决意旨,自判决宣示日起2年内积极研议妥为修法。

据统计,2021年有4万7888对配偶离婚,其中85.76%是两愿离婚、5.82%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中依民法1052条第2项规定裁判离婚者占4.25%, 换算每年约影响2035对夫妻,未来是否因此受诉离门槛降低影响,造成离婚增加趋势,仍待观察。

民法规定10款可诉请裁判离婚的事由,多属夫妻一方可归责的事由,但民法1052条第2项规定,10款以外的重大事由,有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也可请求离婚,但有责的一方不能请求裁判离婚。

若夫妻双方都有责,其中一方可否诉请裁判离婚?最高法院2006年作成民事庭会议决议认为,夫妻双方如都有责,责任较重者也不能请求裁判离婚,这样的见解影响各法院裁判。

本件声请人方男在1967年结婚,2009年定居香港并与第三人交往共组家庭,育有3名子女,他打官司请求离婚,败诉确定后提释宪。另件声请人是已婚的高姓男子,他与其他女性不正当交往并擅自离家,诉请离婚也败诉。

还有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承审7件离婚诉讼也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合并9案开庭辩论后,昨日判决民法限制有责配偶请求裁判离婚的规定合宪,但一律不许唯一有责配偶一方请求裁判离婚,在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发生后,「已逾相当期间」且导致「个案显然过苛」的情事,在此范围内,与宪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判决违宪但未宣告失效,要在2年内修法。

宪法法庭判决,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个案,应依本判决意旨裁判;声请释宪的民众可另提起离婚诉讼救济;本判决主笔大法官为蔡明诚,15位大法官13人同意,仅吴陈镮、杨惠钦2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