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夫妻分开报税 需满足4条件

夫妻因感情不睦分居,要具4项条件才可以分开报税。图为夫妻示意图。(全球人寿提供)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采家户申报制,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应合并办理结算申报。但是结婚或离婚家户申报制,夫妻可以选择分别或合并申报,但是分居夫妻无法合并办理结算申报,再由稽征机关合并计算全部应纳税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法》第15条规定,分居的夫妻符合认定标准,可以各自申报计算综合所得税,首先次是符合《民法》1010第2项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向法院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其次,符合《民法》第1089条之1,不继续共同生活达6个月以上,经法院酌定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者。以及纳税义务人或配偶取得保护令前已取得暂时或紧急保护令者。

台北国税局表示,如果夫妻感情不睦导致无法和办理一起合并结算申报,国税局也提供解方,可以在申报书上注明配偶姓名、身分证字号、及正确勾选分居字样,以利国税局归户合并计课所得税。

至于夫妻离婚各自抱税,如何列报未成年子女免税额?高雄国税局表示,可以依双方协议由其中一方列报;由「监护登记」的监护人或「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登记」知人列报;由课税年度与该子女实际同居天数较长之人列报。

以及「实际扶养事实」,参考的指标包含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之照顾及人身安全保护;负责管理或陪同完成国民义务教育及其他才艺学习,并支付相关教育学费;实际支付大部分扶养费用;取得被扶养成年子女所出具课税年度受扶养证明或其他扶养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