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夫妻综所税申报 各自办理这样做
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洪铭鸿提醒,若夫妻是因感情不睦或受家暴威胁而分居、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具证明文件者,除所得可完全切开,各项扣除额也可各自申报,惟抚养亲属必须双方协调好,不能重复申报。
依财政部订定「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的规定,只有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适用分别财产制之原因,是因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规定,而向法院声请宣告者,方得于办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之日所属年度及以后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法院裁定书影本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
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协理陈信贤提醒,分居之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若是依非讼事件法规定,自行检具相关文件,向法院声请登记以分别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则表示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之原因,是出于婚姻当事人之自由选择,此种情形不符合考量夫妻分居导致客观上合并办理申报确有困难,始例外增列夫妻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除书规定之用意。因此仍不得分开办理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