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更低率!房贷「借A还B」:综所税利息可这样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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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上涨,购屋族贷款利息如能获得比原始借款更低的利率,除可节省支出外,符合条件者还能继续列报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4条之3规定,符合以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名义登记之房屋,在课税年度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可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检具向金融机构办理购屋借款支付利息的缴息清单(利息单据上如未载明该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请在单据上补注及签章,并提示建物权状及户籍资料影本供核),以当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剩下的余额,申报于列举扣除额项下的购屋借款利息,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最多不能超过30万元。

另当年度如有改向另一家金融机构借款来偿还原来的购屋借款,则在原借款未偿还额度内支付的利息,也可以核实减除,但要检附转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举例说明,甲君111年10月购买自住房屋时,以宽限期3年向A银行借款800万元,利率2%,后因觅得B银行利率仅1.8%,于112年6月30日仍以宽限期3年向B银行办理转贷,借款金额1,000万元,并偿还A银行800万元,甲君112年支付A银行利息8万元及B银行利息9万元,因借款期间不重复,且符合购屋自住条件,甲君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全户当年度无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可同时列报A银行及B银行之利息支出。

惟须注意计算B银行利息支出时,应以支付B银行利息总额按转贷时未偿余额800万元占转贷金额1,000万元之比例计算,即可列报B银行利息支出为7.2万元(9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甲君可申报之购屋借款利息为15.2万元(A银行8万元+B银行7.2万元),并应检附转贷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原始贷款余额证明书、清偿证明书、新借款契约)供国税局核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