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5利息所得 需申报扣缴
为配合金融商品交易市场实务需求,财政部将于近日发布解释令,境内企业取得短期票券或债券利息等所得,不论金额大小,都要办理扣缴,不适用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规定中,有关小额给付免予扣缴规定。
财政部说明,发布解释令后,境内企业只要取得下列5项所得,不论金额大小皆须办理扣缴:1.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的利息。2.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的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3.公债、公司债或金融债券利息。
4.前3项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利息。5.与证券商、银行或杠杆交易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所得。
赋税署副署长蔡碧珍表示,今年1月6日修正发布扣缴率标准,原规定扣缴义务人给付境内营利事业除属于分离课税的所得之外,可以比照境内个人规定办理,每次应扣缴税额在2千元者内不必扣缴,以利简化扣缴作业,并减轻征纳双方小额退税作业成本。
但业者反映,取得短期票券及公债、公司债等金融商品所得,因为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如果是境内个人须采分离课税,若是境内企业则应并入营所税,两者课税方式并不相同,影响交易进行。
蔡碧珍说,为避免扣缴规定影响金融商品投资需求及维持交易市场秩序,洽询相关公会意见后,均建议境内营利事业取得上述5项金融商品所得,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予扣缴,财政部将发布解释令补充规范,从发布日开始生效。
另外,在台湾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的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取得上述5项金融商品所得,其办理扣缴规定将比照境内营利事业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所得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必须全数办理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