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加班超过法定时数是做功德吗?
▲12月23日由劳团发起的「我血汗过劳 你功德个屁」反对《劳基法》修恶大游行,要求撤回《劳基法》修正案。(图/记者李毓康摄)
前几日,由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毛松廷所主笔的一则判决,因其话锋犀利且贴近时事,指出:「本法官非一般乡民谑称之恐龙,亦不像行政院赖院长、劳动部林部长昧于基层劳动处境而异于常人地一厢情愿轻信劳资协议之谈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难单凭该同意书,就相信原告自愿于『104年1月份在法定工时2周84小时之外,延长工时达81小时;且14至25日连续工作22日』」,判决一经公告就在脸书及PTT等网站上被网友疯狂转载,并对于法官犀利且贴近民众的言论表示肯定。
这起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原告何先生是被告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在民国103年9月26日起至104年2月5日这段期间,遭被告要求长期大量加班,每月加班时数均超过《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所定之46小时上限,其中104年1月间延长工时高达128小时,更连续工作长达22天。
后来原告在104年2月5日晚间执行职务时,因「左侧大片脑出血性中风」,经手术后仍有身体右侧偏瘫、肢体无力、无法行走等后遗症,因而失去工作能力,需要有人全日照顾,并经桃园市政府审定符合职业灾害。
近期《劳基法》修法闹得沸沸扬扬,许多团体对于这次的修法也表示难以接受。
依照《劳基法》第1条规定的意旨:「《劳基法》作为保障劳工权利、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规,是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且劳工与雇主间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基法》的规范」。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劳雇契约想像成一栋没有地下室的公寓大楼,而《劳基法》就是这栋大楼的一楼地板。我们租房子时,通常不会想要租地下室;同理当适用于劳工时,通常也不会想做低于基本劳动条件的工作。因此为了不让劳工被雇主过分压榨、甚至当成「奴隶」随意使唤,《劳基法》的最低规定是有用且必要的。
这次的这个案件里,法官明确点破公司提出的同意书的盲点:有谁会愿意在两周84小时的基本工时外,再额外加班81小时呢?从现行的《劳基法》来看,最长每月加班时数按照《劳基法》第32条第2项的规定,为每月46小时(案件发生时亦同),超出合法加班时数这么多,实在很难相信是员工自愿的。而且,被告公司员工总数为130人,而这由「公司预先印好的同意书」上竟然有高达28人签署,实在很难想像会有如此高比例的员工自愿「超时加班协助生产」,也再次凸显本案中劳方的弱势。因此,法官无法从被告所提出的证据中,得到「原告应该是自愿同意」的心证,自然就不会采信被告的论点。
反观目前正在审议中的《劳基法》草案,放宽了轮班间隔的限制,从现行11小时追加透过「劳资协商」缩短为8小时的规定:并放宽加班上限至54小时等等。如果用刚才的举例来思考,就好比从现在的大楼地板往下挖出地下室。这样的修正方向好不好,我们在此先不下定论,但之后到底会有怎样的进展,值得我们继续追踪与研究。(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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