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倒数 过年出勤应给假或给加班费

劳动部表示,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今年农历除夕(106年1月27日)及春节(106年1月28日至30日)为应放假之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如征得劳工同意于前开休假日出勤,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前开休假日如适逢劳工例假或休息日,应于其他工作日补休。

举例而言,春节106年1月28日如遇劳雇双方原约定之休息日,可约定于同年1月31日补休,前开补休之日,即为「国定假日」。如果劳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时工资额150元,于106年1月28日(休息日)及同年1月31日(国定假日出勤),工资计算如下:

A:如于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时,雇主应于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给900元(计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B:如于1月31日国定假日出勤,无论出勤几小时,雇主应于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给1日之工资,即1,200元(计算公式:36,000/30=1,200)。

劳动部强调,新法实施后雇主如违反法令,可处罚2至100万元罚锾。农历春节是全家团圆重要传统节日,雇主应本着同理心疼惜劳工,春节期间出勤及工资给付应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