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出勤 劳动部:应给假给薪
中秋节将至,劳动部表示,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内政部所定民俗节日「中秋节」为应放假之日的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而今年中秋节为10月1日,刚好遇到周四,如果民间企业比照整府部门办公日历出勤,则会形成弹性连假。
劳动部表示,国定假日当天,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如征得劳工同意在国定假日出勤时,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若国定假日又适逢劳工例假或休息日,应于其他工作日给予劳工补休。
民间企业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将9月26日与10月2日对调,也就是9月26日改为上班日,让10月1日形成4连假。劳动部解释,因为很多企业都是跟着公部门行事历走,所以在2016年时,指定依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行业为《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之行业。
事业单位如欲参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得依《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实施「8周弹性工时」,经「有工会者,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程序后调整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