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10分钟扣半天薪「违法」! 劳动局:应依出勤时间核实给薪

上班族通勤工作。(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蔡文铃台北报导

台北市劳动局近期接获民众投诉,公司规定上班迟到10分钟要扣半天薪资,认为公司规定合理。对此,劳动局表示,迟到扣薪未按比例已违反劳基法,雇主应依员工出勤时间核实发给薪资。

劳动局表示,目前仍有多家事业单位所送之工作规则订有迟到扣薪的条款,其中迟到的时间与薪资扣发的比例往往不符,对于工作规则当中逾越法令内容一律不予核备

局长陈信瑜表示,订立工作规则应符合法令规定,须合理且具体明确,不得滥用权利。尤其迟到扣薪未按比例,已涉及工资未完全给付,恐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2条规定,若经查证属实可依法裁处,倘若劳工有迟到情形,于工作规则订定「依实际缺勤时间不发给薪资」之规定,尚不违反法令,但是劳工有提供劳务之出勤时间,雇主应核实发给薪资,不可因为劳工迟到而采取倒扣薪资的惩罚

针对员工因迟到遭扣薪的状况,依劳动基准法第70条规定,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应依其事业性质,针对工时、休息、休假、工资、津贴奖金纪律考勤、请假、奖惩及升迁、受雇及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福利措施等相关事项订立工作规则,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并公开揭示。

劳动局提醒,工作规则由雇主依事业性质所订立之重要管理规定,影响劳工的劳动条件权益甚钜,必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以商工登记或法人登记所在地为准)。雇主订立工作规则之前,请先参阅劳动部编印之工作规则参考手册,内有工作规则范本可供使用。另依工作规则审核要点规定,如有订定惩罚内容的需求,应不含解雇或扣薪处分,也不得订定惩罚性或赔偿性的罚款,其他自订内容以不逾越法令规定为原则

劳动局也强调,若工作规则核备之后有修订的需要,必须注意有无涉及降低劳动条件的事项,例如:删除原有奖励内容、增订惩罚项目、减发津贴或奖金等,雇主必须先经由劳资协商同意后,再将其同意文件及工作规则一并报请劳动局核备。